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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30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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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姚均芳安蓓)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下發通知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

  外匯局日前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提出10項簡化行政審批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等在內的3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準等4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還有2項業務由外匯局審批變為銀行直接辦理,這包括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準,以及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準,外匯局同時明確了相關操作規程。此外,還簡化了部分業務的審核材料。

  《通知》要求各級外匯局和銀行完善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

  外匯局表示,此次審批權限的下放和審核材料的簡化,有助於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也有利於各級外匯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匯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同時加強統計監測,促進相關業務規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