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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上車沒“票”丟失之後誰負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消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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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途客運中,客運公司一般對旅客的行李免費存放但多不給憑據。有關專家認為,這種情況下旅客行李丟失,客運公司應負責賠償。同時,建議旅客索要行李存取憑據,以便維權

  在長途客運中,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被放置在車輛行李艙內,一般情況下乘務人員不給旅客開具行李票。由於沒有行李票,萬一行李丟失,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廣東省東莞市消費者王小姐遭遇了這樣的情況。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消費者投訴————

  行李丟失客運公司拒賠

  據了解,今年5月18日,王小姐從廣東省深圳市乘某客運公司的大巴車回東莞市,隨身攜帶的行李箱由乘務人員協助放置在大巴車的行李艙內。由於是免費存放,乘務人員沒提供行李票。

  當大巴車抵達東莞市後,王小姐發現其行李箱不見了。王小姐稱,行李箱內有筆記本電腦、數碼照相機各一部、現金1.3萬元,合計近2.5萬元,她要求客運公司賠償損失。客運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司乘人員沒有過錯,且行李沒有票,無法證實王小姐的行李箱是否丟失,更無法證實她的行李箱內是否有近2.5萬元的財物,因而拒絕承擔相應責任。

  無奈,王小姐投訴至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

  ■記者調查————

  行李免費存放多不給憑據

  記者調查發現,長途客運過程中,客運公司對旅客行李免費存放但不給行李票,是通行的做法。在存放行李時,旅客與客運公司逐一確認行李箱內每件物品和價值的做法是不現實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消費者認為,買了車票乘車,且車輛有專門的行李倉存放行李,客運公司就應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産安全。客運公司則認為,行李丟失的事情時有發生,由於是免費存放,客運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東莞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認為,客運公司對旅客免費存放的行李“概不負責保管”是由幾方面的情況造成的。第一,法律滯後。目前規範客運運輸市場行為仍延用自1988年實施至今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不適應市場現狀,難以起到規範和約束作用。第二,客運公司不自律。不排除有些客運公司刻意通過免費存放行李的方式,逃避保管的法律責任,他們普遍誤認為,行李免費存放,自己就可以免責。第三,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較低。部分消費者明知客運公司存放行李不給憑據票,且由乘客自主提取,仍把貴重物品放置在行李艙,消費者也有保管過失責任。

  ■消委會意見————

  免費存放不能免責

  對於王小姐的行李丟失糾紛,東莞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認為,客運公司應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鄧國平説,在上述糾紛中,首先,王小姐購買車票乘坐大巴車,其已與客運公司形成了客運消費關係,客運公司有責任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權。其次,行李是否收費存放,是客運公司單方的營運做法,免費不能免責,不影響客運公司應盡的安全保障責任。其三,客運公司對行李存放不提供單據,任由旅客自由提取,缺乏有效的監控管理,是造成行李丟失的原因之一,客運公司應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由於行李存放前,雙方對行李箱內物品和價值沒有進行確認,因此,損失賠償額消費者難以舉證,具體的賠償額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律師觀點————

  客運公司應負責賠償

  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海波認為,旅客買票上車後,即與客運公司構成了運輸合同關係,客運公司應對旅客的人身、財産安全負責。特別是在旅客不能隨時看管自己的行李時,客運公司更有保管好旅客財物的責任。在這些情況下造成了旅客財産損失,客運公司應負責賠償。根據交通部1988年實施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因車站責任造成寄存物品損壞、滅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過20元的金額賠償”。廖海波表示,這個賠償額相對較低,因此,對貴重物品旅客應隨身攜帶而不要存放在車輛行李艙內,不方便隨身攜帶的,建議選擇保價托運的方式托運。

  ■消委會建議————

  應索要行李存取憑證

  針對目前長途客運過程中行李存放責任難認定的狀況,東莞市消委會建議:

  ——在目前的市場現狀下,對於貴重物品,消費者應隨身攜帶,或選擇保價托運。對於免費存放的行李,最好要求客車乘務人員簽發存取憑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有效維權。

  ——客運公司應糾正“免費可免責”的法律誤解,完善行李寄存的監控措施,並明確有效地告知消費者行李的保管範圍和賠償標準。

  ——有關部門應根據客運市場現狀,儘快完善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和規範客運行為的法律法規。

  ●相關案例

  大巴車丟行李 客運公司被判賠償

  據新華網2003年3月3日報道,回國探親的旅美老人齊鑫,終於向丟失他行李的重慶市工貿客運公司討回賠償。經過一審二審,2003年3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重慶市工貿客運公司賠償齊鑫9312元。

  2001年10月7日,齊鑫乘坐重慶市工貿客運公司由重慶開往成都的1025次大巴車。該車工作人員將齊鑫的一隻皮箱和一個帆布旅行包裝入該車行李艙內。當該車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78公里處時,工作人員發現行李艙意外開啟,齊鑫的行李掉出艙外丟失。到達成都站後,齊鑫當即寫了行李損失清單,共計美金1558元、人民幣1200元。對丟失物品的賠償,因協商無果,齊鑫將重慶市工貿公司訴至法院。

  此案經過了一審、二審,法院認定,齊鑫攜帶的行李符合旅客運輸的約定,被告重慶市工貿公司應承擔將行李安全運到約定地點的責任。依照民法有關規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令重慶市工貿客運公司酌情賠償原告美金1154元,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9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