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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堵住源頭才是杜絕個人信息洩露之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2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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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央視《經濟與法》欄目播出《對你瞭如指掌的陌生人》,再度關注公民個人信息泄漏問題,本文為節目實錄節選。

    專家們談到,目前個人信息被洩露的源頭,絕大多數來源於機構或者單位,雖然國家一再強調相關機構、單位應加強對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工作。新修訂的刑法也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但實際上,某些機構或單位發生資料洩露後,真正被追究責任的少之又少。就象本案中所涉及的幾家機構,並沒有被追究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按道理説應當是他們,這個企業,或者這些機構,以及他的主要的責任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正是因為他的企業和他的責任人疏于管理,所以這些個人信息才有可能在他這裡。在他這個企業內部,或者在他機構內部被人濫用,但證據的獲取非常困難,到底是在哪一個環節信息被竊取的?哪一個環節信息被賣出去了?這個是很難查的。

    機構和單位本身並沒有非法買賣資料,非法獲取、販賣資料的是個人,機構或單位最多承擔的是管理上的責任。或許正是出於這種考慮,某些單位的領導對這類問題並沒有足夠的重視。記者就本案一些問題,曾聯絡過被告人余銀華原工作單位上海市人才公司的負責同志,但他們以這種方式回絕了記者。

    上海市人才公司黨委書記邵新道:是這樣的,我現在在開會,這個事兒我沒法來回答你。

    採訪中專家談到,只靠打擊中間竊取販賣環節,並不能根本消除個人信息黑幕交易,關鍵還在堵住源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事後救濟是很有限的,關鍵在於信息的收集 利用。各個環節的這種法律規範是空白的。到底哪些個人信息你是可以收集的,你是應當怎麼收集個人信息,先在都沒有規定,所以説在個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方面就很亂。誰想收集就收集,誰想收集什麼就收集什麼,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想轉移給誰就轉移給誰。

    可是,在目前機構或單位管理意識和管理手段均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又該如何堵漏截流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很多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是做的非常完善的,他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這部法律實際上是對於政府機關和非政府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一個具體的行為規範,而且我們看到許多的國家和地區,他的執法機構是有很大的權限的  ,他可以去企業內部,去檢查你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到底是不是有一些違法和違規的行為,現在我門看到我們國內至少沒有這樣的機構專門去進行這方面的執法。

    專家提到,從世界範圍來看,個人信息洩露是一個新近出現的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

    呂艷濱:處罰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甚至於説國外很多的處罰,還沒有上升到非要用一個刑事處罰來處理。我們的處罰應該説已經是比較嚴格的了。

    香港地區以法治嚴明著稱,設有亞洲唯一的官辦隱私監管機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但就在不久前,香港“八達通”被爆涉嫌出售客戶資料謀利事件,令公眾譁然。“八達通”從公交繳費卡發展到電子儲值消費卡,在香港幾乎人手一張,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一寶”。事件披露後“八達通”公司行政總裁辭職,“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所得的4400萬港元將捐作公益。但是 “八達通”是否觸犯了香港法律,還沒有定論。近年來香港社會一直有修訂私隱條例的呼聲,“八達通”事件後對嚴刑峻法的期待更顯急迫。民眾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檢討現行法律是否過於寬鬆, 要求考慮將嚴重違反私隱條例的處罰刑事化, 提升對濫用私隱的法律阻嚇, 堵塞洩露、出售市民個人資料的法律漏洞。

    呂艷濱: 對於個人的受損的權益來説,加害方,也就是説濫用信息的機構的,對他的這種刑事處罰,對於解決一些被濫用的個人的民事權益,保護他們的民事權益,也不是很有效。從個案來説,實際上事後處罰終究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最關鍵的要加強,我還是説要反復強調要加強事前的管制。

    俗話説,“想治病,就得對症下藥”,據了解,有關部門已組織專家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建議稿,並在國務院相關部門啟動了立法程序,希望這一法律儘快出臺,給公眾個人信息上把“安全鎖”,不讓其成為不法分子的“淘金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