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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服務性收費要向社會公示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1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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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教育部16日公佈了進一步規範公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和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的文件,明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

  試卷資料不納入代收費

  根據通知,中小學按照國家和本地區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入夥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各地不得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中小學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

  未按規定公示不得收費

  《通知》還要求各地將按規定權限批准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

  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