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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電器:不否認也不確認增發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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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本報報道國美電器擬增發20%股權的消息後,國美電器第一時間作出公告,稱“董事會並不知悉該等推測(股份配售)及價格變動的任何原因”。

  由於該公告未對是否增發作出正面回應,《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了國美電器負責新聞發言的相關人士。該人士稱,的確沒有否認也沒有確認增發,並表示,根據香港上市公司法規和信息披露規則,只有簽合同之後才能算是股價敏感信息,能夠馬上公告,其他程度的公司信息未必會披露。

  國美電器董事會確認,“目前並無任何有關擬收購或變賣的商談或協定為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23條而須予披露者;且董事會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響價格的事宜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所規定的一般責任而須予披露者”。

  國美電器昨日下跌6.41%,為黃光裕要求罷免陳曉以來的第二次深跌。第一次是8月5日公告雙方談崩後,次日復牌下跌12.09%。

  股價異動後,國美電器立即于昨日午盤發佈澄清公告。國美電器公告稱:“董事會注意到近日有報章推測本公司擬進行一項股份配售,及近期本公司股價有不尋常變動。董事會謹此聲明董事會並不知悉該等推測及價格變動的任何原因。”

  一位內地上市企業的監事對本報記者表示,國美電器並未否認也未確認增發,公告沒有澄清是否“根本沒有討論過增發”,因此該公告顯得“澄而不清”。

  國美電器上述新聞發言人士舉例表示,上市公司每天有許多事情在運營,隨之會産生許多信息,關於是否達到需要按規披露的階段,每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判斷,是腦海中想過就必須披露,或是和某些管理者商談過就必須披露,還是簽署MOU(指備忘錄)才必須披露,這些信息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披露,公司會根據慣例作出判斷,一般是簽署正式決議後才會公告。

  這一點與內地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法則略有不同,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比較嚴格,規定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在達成意向書或形成決議之前,一旦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或者市場出現傳聞及證券出現異常情況時,則必須向所有投資者披露該重大事件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對於昨日國美電器股價下跌的原因,分析人士指出,隨著黃、陳雙方爭奪戰白熱化,一些投資者開始擔心,國美電器的運營可能出現不穩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