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年薪10萬,還能去印度深造”,對於迫切希望找到一份工作的不少青年來説,這都是一個難以拒絕的誘惑。但是,誘惑往往也會變成誘餌。
近日,石世學等年輕人致電本報稱,他們被“野雞培訓機構”——北京贏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以高薪和深造為誘惑,騙取了數十萬元學費。
“年薪10萬”的誘惑
石世學欲哭無淚。
在收取了高額的費用後,培訓機構負責人于洋再也不見了蹤影,“畢業後年薪5~10萬”的美夢,瞬間變成了噩夢。石世學説,“我以後都不知道怎麼活下去”。
石世學第一次見到于洋,是在“房山中國信息大學”,彼時,他是這所“民辦非學歷普通高等學校”的一名學生。
“于洋當時來我們學校做IT講座,然後借機宣傳該公司‘先就業後培訓’的高薪工作。”“保底年薪5至10萬,40%%學員年薪超過10萬”。
如此宣傳,對一心想在北京打天下的“農村娃”石世學來説,不啻為一個巨大的誘惑。在勸説了家裏人好長時間後,他向於洋繳納了1.53萬元培訓費,並簽訂了一份《培訓合同》,以及一份《就業合同》。
培訓結束後,這家叫做“北京贏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贏科”——記者注)的培訓公司,並沒有像他們在與學生們簽訂合同時宣稱的那樣,為他們安排工作。
“他讓我們回家耐心等著,説很快就為我們發畢業證並安排工作。可是,一連幾個月過去了,我才發現,這只是一場美夢。”石世學説。
經歷相同的,還有項俊。2008年6月高中畢業後,他從安徽農村來到了首都北京,一直做兼職、打小工。項俊無意中看到沿街發放的小廣告,彩色的廣告上寫著:北京贏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內外多家知名企業長期合作,廣告還稱,“參加培訓的學員都發‘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的畢業證書,而且有機會去印度一流大學繼續深造。
“想通過找一份體面的工作過上更有尊嚴的生活,這種願望很強烈。又沒有其他渠道可以讓自己從底層變成白領,遇到這麼好的機會,就把它當成救命稻草了。”項俊説。
但是,贏科教授的課程卻令項俊異常失望。“贏科公司所教的課程,雖然很主流,但是,本應教授的課程的70%%~80%%被刪掉,而剩餘的20%%~30%%課程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發的課件,幾乎是學員自學。”
贏科公司總共招收了3期學員,近30人。每期學員交納1.3萬元至2.1萬元不等的學費。學員中最大的26歲,最小的僅20歲,大多來自農村。項俊的同學有:江西樂平中堡村的董生樂、黑龍江雞西西山委的王帥、山東諸城夢瞳鎮的陳學智、內蒙古武川哈樂鎮的張鵬鴿,等等。
項俊説,一些學員發現被騙後,因為不想多事,就離開了北京。最後留在北京的,還有10多個人。
“這麼多學費被騙、不敢跟家人説,沒有畢業證、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生活來源”,等待他們的,將是更加嚴酷的生存考驗。
“印度學院”的真面目
在贏科公司的材料上,記者發現了這樣的宣傳:“贏科IT與印度著名的軟體培養機構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AIITM)建立了戰略聯盟合作培訓關係。”
那麼,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是一個什麼樣的大學?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12條規定,“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記者登錄教育部官方網站,找到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被批准設立、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含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機構和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的名單,發現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不在名單中。
記者在北京市通過復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名單中,也沒有發現這所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規定,“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記者在相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網站上查詢後發現,所謂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也不在此列。
為了解這所外國軟體培訓機構的真實情況,記者還致電印度駐華大使館,相關工作人員稱不清楚,並不了解這所學校。
通過調查認定,所謂印度亞洲信息技術管理學院,原來是個“野雞培訓機構”。
記者通過北京贏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獲悉,該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成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註冊。
“有工商局依法註冊的公司,表面給人合法的錯覺;與學員簽訂《培訓就業合同》,是為自己披上行為合法的外衣;臨時聘請老師給學員上課,使學員産生更加‘真實’的錯覺。”被騙青年集體維權代表律師稱。
急轉直下的青春
今年23歲的石世學,來自貴州省獨山縣的一個小村莊。
石世學懷念他的家鄉,那裏“山清水秀,空氣新鮮,人與人沒有太多的勾心鬥角”。但是,他不願意一直呆在農村,“沒有很多工廠,沒有高樓大廈,也見不到奧迪、寶馬”。
“可是我有我自己的想法,我有我的理想和目標,我不想一輩子窩在村子裏沒有出息。”他最大的目標,就是實現自己的“財務自由”。至於什麼是真正的“財務自由”,他也説不出來。
由於與贏科簽訂了合同,石世學無法找到全職工作。目前,他在一家資本管理公司找到一份做業務員的兼職。“沒有底薪,只有提成,可是半個月過去了,還沒有任何業績。”由於兼職拿到的報酬根本不夠支付在北京生存的開支,所以,每次有大的開支,他都得向朋友借錢。
他至今沒有把自己被騙的事情告訴家人,因為告訴了,家裏人也不會相信。“我已經沒臉再跟家裏要錢了,現在只能靠借朋友錢東拼西湊過日子。”
“我每天早上一起來,想到的就是掙錢、還錢。”他每天都與巨大的壓力和恐懼相伴,不敢想象明天、後天的日子,只能拼命地去找一些事情做,來“麻痹自己”。
這個總喜歡“自稱孩子”的孩子,在經歷一系列事情後,卻明顯表現出和其他“孩子”不一樣的成熟與冷漠。
漫漫維權路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一個公司申辦“民辦培訓機構”大致的流程如下:首先,企業法人設立教育培訓機構,應在註冊資金、師資、校舍等多個方面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符合條件後報請當地教育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主管部門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法人登記,再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賬號,到物價局申領“辦學收費許可證”;最後,還要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在完成上述批准登記並將培訓機構刻製的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賬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對外開展招生培訓業務。
據上述律師介紹,贏科公司沒有到教委申辦“民辦培訓機構”,在教委沒有登記備案。
石世學和培訓班的其他同學一起去贏科論理,卻發現,培訓地點已經從北京市海淀區搬到了朝陽區的左家莊;他們反復撥打負責人于洋的電話,卻再也聯絡不上;他們去工商部門投訴,卻發現這家公司在2009年12月30日變更了企業法人,負責人于洋被免去了執行董事的職務。
這群受騙者選擇維權。他們在網絡上四處發帖求救,《誰來救救我們這些被騙的孩子》。但處處碰壁,令他們內心惶惑。
一次,他們在公安局門口見到于洋。于洋説:“你們再這樣鬧下去,公司以前跟你們簽訂的合同就全部作廢,退學費根本不可能,錢我已經花光了。你們最多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告我‘合同詐騙’,到時候我申請破産,公安機關是不會給你們以‘合同詐騙’立案的。”
他們向海淀區工商分局反映,請求對贏科超範圍經營給予行政處罰。工作人員的回答是:“非法辦學歸教委管,再説人都跑了,我們沒法查證你們的舉報,怎麼管?”
他們致信北京市教委,得到的回應是,“教委只對在教委登記備案的‘民辦培訓機構’有執法權,沒登記的,我們不能處罰人家。他們有工商局發的營業執照,你們去找工商局或公安局。”
儘管如此,石世學始終沒有放棄解決問題的希望。在他的QQ簽名中,寫著這樣一段話:“如果你覺得你不幸,那麼,世界上有更多的人比你還不幸。”
“野雞培訓機構”鑽了法律的空子
對承辦該類案件頗有經驗的律師蘇懷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為規避教委查處,這類野雞培訓機構一般就去工商局註冊一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舉辦培訓。
那麼,他們又如何逃避工商部門對其超範圍經營(非法經營)的行政處罰呢?
據蘇懷東介紹,《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60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但據他了解,目前國務院對此類培訓機構並沒有出臺明確的規定。
“他們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避逃了工商局對它的監管。”蘇懷東説。
蘇懷東還告訴記者,“這類機構有工商局依法註冊的公司合法資質,與參訓學員全部簽訂了《培訓就業合同》,用《培訓就業合同》為將來案件定性為民事糾紛預設埋伏。臨時聘請老師給學員上課,致使公安機關認為該公司的確在履行合同義務。而公安機關一般認為,只要公司有工商局發的營業執照,就表明資質合法,給學員上過課,説明人家在履行合同,那麼,這類案子就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不是教育培訓合同詐騙。”
“公安部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案子如果不大,處理這類案子吃力不討好,還可能被扣上‘警察插手經濟糾紛’的帽子。承辦或接案的警官面對這類舉報,幾乎一律推給法院,讓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去法院以合同違約起訴,涉及幾十萬元,法院執行難比較普遍,加上施騙者註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大不了申請破産。”蘇懷東向記者坦陳。
據記者了解,這所已經搬遷到左家莊的培訓機構目前仍在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