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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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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合作業務(以下簡稱銀信合作業務)作進一步規範。

  近幾年來,銀信合作業務逐步發展,銀信合作業務通過充分發揮銀行和信託各自的功能和優勢互補,滿足了客戶資産配置多元化的需要。與此同時,銀信合作業務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其中在信貸資産轉讓和信託貸款兩類業務中暴露出銀行和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存在一定隱患,不利於其健康可持續發展。針對銀信合作業務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以來,銀監會先後下發了《銀行和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等多項監管規定,對銀信合作業務進行指導和規範。今年以來,銀信合作業務規模增長較快,為科學把握銀信合作業務的發展節奏,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信託公司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自主管理方向發展,銀監會制定頒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強調了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業務中要堅持自主管理原則,並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施餘額比例管理,叫停了開放式信託産品,重申了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風險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限制,並就《通知》頒布前商業銀行表外的存量業務提出了在近2年內轉入表內計提相應撥備和資本的要求。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銀監會經過多方調研,並認真借鑒這次全球金融危機中西方金融業在並表和跨行業風險管理的教訓,同時對當前銀信合作業務情況進行審慎評估後制定的。《通知》的頒布,厘清了銀行和信託公司在業務合作中各自的風險責任和業務定位,明確受託資産所含風險的歸屬。對於歸屬銀行方的風險,銀行必須滿足監管要求;對於歸屬信託公司的風險,信託公司必須履行受託人盡職管理責任;對於歸屬投資人的風險,銀行必須做好風險揭示,投資人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真正發揮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銀信合作規範化,陽光化,使其成為借款人、銀行、信託公司、理財投資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學發展和市場需求的金融創新。

  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