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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最高罰款20萬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1日 1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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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不讓《工資條例》(下稱《條例》)成為“觀賞性”立法,相關部委在草擬過程中加入了剛性規定。

  本報記者獲悉,此次《條例》草案中對違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明確規定了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位參與《條例》起草的人士告訴記者,《條例》草案中規定了違規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在規定限期內不進行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作為整個《條例》草案中難得的懲罰性細則,這一規定能否出現在最後正式公佈的《條例》中仍屬未知。

  “真正出臺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改變。此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出臺,人社部也上交了一份意見,但到最後出臺的文本,跟人社部拿出的意見有相當差距。”上述人士告訴記者。

  已經報送國務院法制辦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司的《條例》草案,一方面在吸收各部委的意見,另一方面也將參考地方的實踐效果。

  可能打擊企業協商積極性

  對於《條例》可能引入對違規企業處以5萬-20萬行政處罰的規定,北京市龍潭街道光明北裏社區工會主席劉銳的第一反應是:“這個太嚴了吧。”

  作為北京市工資集體協商推行的十大試點地區之一,光明北裏社區目前並沒有實施任何針對企業在集體協商中違規的懲罰措施。

  據劉銳介紹,經過前期與企業的座談,該地區馬上進行集體工資協議簽訂,基本條款包括企業員工新進員工的最低工資是1200元/月,這一標準高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240元。同時,工資年漲幅不得低於10%。

  “在工資協商的過程中,企業的工資增長到底和什麼挂鉤、增長的幅度如何保證到位,比如工會提出按照8%、10%的增幅增長,如果談不攏怎麼辦?”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高級顧問白永亮表示,即使是協商也需要有法律責任上的限定。

  “如果真的在《條例》中作這樣的規定,對違規企業實施罰款,企業簽署集體工資協議的積極性可能降低。”劉銳對此表示擔心。

  四川省總工會民主管理部負責人陳黎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企業不願意接受協商,本級工會可以向上一級的工會申請協商。

  “一般工會發出邀約,企業都會接受。有可能在談判過程中有意見分歧,比如雙方對工資增長的幅度存有不同看法。但至少我們這裡至今還沒有發現協商中解決不了的問題。” 陳黎介紹,四川目前已經有四萬多家簽署了工資集體合同。

  “從我國工資增長的機制上看,企業擁有工資分配自主權,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經濟效益和不同勞動崗位的依法自主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人社部人士坦言,政府沒有權利干預具體工資制定。

  不過,他也表示,通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引導和監督是正常的。

  對於此項規定能否正式寫入《條例》,上述參與《條例》起草人士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有相應的部門審核並出具修改意見,當然,相關部委跟企業打交道多,考慮問題更結合實際,法制辦則從法律層面更系統地考慮問題。”

  《工資法》是遠期目標

  經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後的《條例》會是怎樣現在還不得而知,但它的出臺將影響到後續《工資法》的立法。

  據介紹,目前的《條例》出臺屬於行政法立法。按照我國法律制定過程,有一個逐步界定的過程,一般先出臺政策,然後出臺部門規章,再上升到行政條例,最後過渡到法律。

  “我們將來立一個《工資法》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畢竟工資的問題是全社會非常關心的問題。”參與《條例》起草人士告訴記者。

  按照人社部的安排,《條例》出臺以後,下一步就是制定一個更完善、更系統、更權威、對社會收入分配起到更大作用的法律,也就是《工資法》。

  據記者了解,相關部門已經在著手這方面的研究。

  不過,在《工資條例》頒布都一波三折的前提下,《工資法》出臺是個更遠的目標。

  “本來是要起草一個《工資法》的,但是立法要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程序特別長。《工資條例》和《工資法》解決收入問題是一樣的,只是説立法的權限不一樣,立法的機關層次不一樣。”白永亮認為,今年人社部在立法方面主要關注的是《社會保險法(草案)》審議和《工傷保險條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