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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9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市民李先生反映:8月5日晚,我在朝陽區一家餐廳用餐,餐廳推出每消費滿100元可返面值60元代金券的活動。我一共花了126元,得到一張代金券。當我向餐館要求開發票時,服務員説想要代金券就不能開發票。請問商家這麼做合理嗎?
回復:朝陽區地稅局徵管科納稅諮詢受理中心工作人員稱,餐館這種行為是很不合理的。送代金券只是商家的一種促銷和優惠行為,但它和開發票毫無關係。現在有些商家辦理所謂的VIP卡,可以打折,這也屬於優惠行為,但同樣不影響開具發票,甚至有些還應當在發票上做相應備註。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使用了代金券,商家應當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開具發票,即消費的全部金額,減去代金券的金額之後的餘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消費者應該在消費時向商家索要發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商家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開具,消費者可以向主管它的稅務所反映,稅務機關將在了解完情況以後,責令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同時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本報記者聶寬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