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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泊爾董事長曾30萬行賄郭京毅 仍置身事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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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對原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郭京毅的判決書顯示,蘇泊爾(002032)董事長蘇顯澤3年前曾向郭京毅行賄30萬元。只不過同樣是向郭京毅行賄,黃光裕以單位行賄罪等三項罪名被判14年徒刑,蘇泊爾董事長蘇顯澤則至今置身事外。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就此認為,就法院判決書來看,專案組顯然傳喚了蘇顯澤,儘管檢察院等公訴機關有自由裁量權,沒有對蘇顯澤的行賄行為進行追究,但是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行賄卻難逃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訴訟。中國證券報將對此事進行密切關注。

    親自送給郭30萬好處費

    中國證券報8月3日刊發《半年密集減持11次 蘇泊爾現A股套現最忙董事長》,文章引起資本市場巨大反響。蘇泊爾當天大跌5.51%,跌幅居家電板塊第一,全天成交創下近年來天量,高達9萬多手,為前一交易日的近5倍。

    “董事長蘇顯澤密集減持股票,且包括董秘葉繼德在內的所有持有股份的4名高管都輪番減持,這給投資者很強的心理暗示,即高管們可能會金蟬脫殼。這是當天機構急忙清倉致使蘇泊爾股價大跌的重要原因。”

    蘇顯澤的密集減持讓人聯想到其涉及郭京毅案。根據郭京毅案判決書,為了讓商務部放行法國SEB對蘇泊爾的收購,蘇顯澤曾兩次親自送好處費給郭京毅。

    蘇顯澤的證詞顯示:2007年3月,蘇泊爾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潘建斌,用公司員工劉文建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裏面存了10萬元作為員工出差的費用,蘇顯澤出門的時候帶上了這張銀行卡。

    2007年4月底,蘇顯澤跟郭京毅在廊坊新奧高爾夫球場一起打牌的時候,將上述10萬元的卡給了郭京毅,同時也將密碼給他。在公司通過反壟斷審批之後,蘇泊爾接待郭京毅一家人去杭州度假,在此期間給了郭京毅20萬元的現金。

    潘建斌向專案組提供的證言稱,2007年“五一”期間,蘇顯澤向潘要20萬元現金,但是由於“五一”期間公司員工放假,所以潘就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取了錢給蘇顯澤送去,之後潘以向公司借款20萬元的方式把這筆錢要了回來,但是蘇泊爾沒有平賬。

    面臨被起訴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也認為,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理應負有勤勉義務,但如果其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利益,中小投資者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宋一欣指出,在郭京毅的判決書中可以發現,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行賄,這給上市公司造成了損失,廣大中小投資者可以要求蘇顯澤退還這筆費用,否則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界人士還指出,蘇顯澤跟蘇泊爾公司的行為涉嫌觸犯了新修訂的《刑法》第161條和169條之規定。

    《刑法》第161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專業人士指出,蘇顯澤涉嫌挪用上市公司30萬元資金,其中20萬元仍未在賬面上做平,並且在蘇泊爾公開的財務報表上卻沒有任何記載。

    新修訂的《刑法》第169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