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銀行卡跨行取款費再掀風波。
持銀行卡在ATM機上跨行取款,因銀行設置取款上限不得不兩次取錢,結果每次被扣除2元錢。近日,北京市的林先生因此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告上法庭,訴求判令兩家銀行共同歸還原告人民幣2元整。
“雖然個人利益在銀行面前顯得很渺小,但我還是希望能通過這種方式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林先生的眼神裏透著認真。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已于7月27日收下了林先生的訴狀。但截至發稿前,林先生告訴記者,他尚未接到相關通知。
人為設限重復扣除手續費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行銀行卡到建行取款機上欲取3300元,結果發現建行的取款機上一次只能取2500元。林先生只好先取了2500元,隨後又取了800元。
“我當時沒有退卡,取了2500元之後點返回,又取的800元,隨後查了下餘額,發現少了4塊錢。”林先生對記者説。
林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要在ATM機上跨行取1萬元,就得操作4次,共扣除8元。
近日,有媒體報道,有銀行將調高跨行取款費,由原來的2元調整為4元。隨即有媒體曝出,浙江台州、廣東深圳等地的國有四大銀行早已低調調整跨行取款費為4元。
“建行的ATM上每次只能取2500,如果銀行上調同城跨行取款費為4元,那取1萬塊就一共要扣除16塊錢的手續費!這是重復收取跨行取款手續費,銀行人為設置單次取款限額,卻要持卡人為此埋單!”林先生的情緒略顯激動。
儲戶訴銀行返還不當得利
“銀行設置取款上限的依據是什麼?”林先生對此表示質疑。他認為,因為取款設置了上限,如果有需要只能多取幾次,而每次都要收取費用,這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建行作為代理行,取得了不當得利,因此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為什麼銀行不把ATM系統設置更改一下,設置為‘入卡-退卡’一次記為一筆取款呢?”林先生説,如果這樣,ATM機被指重復計費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北京律師李偉民認為,林先生的起訴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儲戶跨行取現,銀行收取手續費缺乏法律依據。”李偉民向記者解釋道,從儲戶和開戶行之間的法律關係,雙方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李偉民認為,正是這種“合同相對性”原理,儲戶只和自己的開戶行存在合同關係,被跨行取現的銀行跟取現的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也不存在服務的合同關係。
“所以銀行之間實現‘跨行取現’,是銀行為了吸引更多的儲戶,是改變自己服務的具體體現,‘跨行取現’其實是銀行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的結果,至於合同的服務的內容及報酬由銀行之間相互約定,儲戶不得而知。因為儲戶不是銀行之間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因此,不存在為銀行之間的服務來付費的義務。”李偉民説道。
此外,李偉民還指出,銀行單方決定服務的項目及收費的標準屬違約行為。
“開戶行和儲戶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銀行單方增加服務項目同時增加服務費的話,該行為必須經過儲戶同意,否則該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銀行跨行收費的事件中,就是銀行單方的一個申明,就開始收費,違反了雙方的合同。”李偉民進一步解釋道,銀行單方確定服務項目,並且收費,沒有法律依據,銀行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同時,銀行還違反了和儲戶之間的儲蓄合同,也應該承擔部分的違約責任。
跨行取款費調高涉嫌價格串通?
“其實銀行在‘跨行收費’事件中,既存在違約行為,還存在侵害消費者權利的侵權行為。”李偉民解釋道,銀行和儲戶之間其實是一個儲蓄消費合同關係,儲戶是合同相對方,同時是接受銀行服務的一位消費者,可以同時受到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另一名北京律師王海平已向國家工商總局舉報銀行上調跨行取款手續費“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通過壟斷協議變更服務價格等違法行為”。
王海平向記者解釋道,很多銀行提高跨行取款費僅在自己網站或網點對調整跨行取款費進行公告,未盡合理義務告知消費者,沒有合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既然該費用是在ATM機上取款産生的,最有效而又最合理的告知方法應是消費者進入取款界面且在操作完成前,進行事前告知或提示,由消費者本人決定是否取款,而不是在取款完成後進行事後告知”。
對此,李偉民認為,王海平的投訴是有依據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産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選擇權”,儲戶有權知悉銀行的服務內容及收費的項目及收費標準。
對於受到社會普遍質疑的銀行提高ATM跨行取款費行為,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回應稱,按目前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調高取款手續費行為合法,但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應兼顧長遠利益,審慎調整。
而此前,銀行業協會負責人解釋稱,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合法合規。
王海平並不滿意這種回應,他認為,從結果上來看,在廣州,主要銀行業經營者在同一時期調整跨行取款費,而成本提高卻已是6年前的事情,這説明銀行之間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價格串通行為。
“銀行之間確實可能存在互相利用支配地位,串通提價的行為,但是否是所有銀行共同的合意行為、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要求銀行承擔相關責任,目前還不好説。”李偉民認為。
本報北京8月4日訊
案外人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銀行收取跨行取款費用涉及到“公平、透明、合法”的問題。
劉俊海説,銀行服務應與收費成正比,在銀行沒有實現服務增值的情況下提高收費標準,是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而且違反了銀行服務收費透明度的原則,“很多銀行的金融服務收費項目秘而不宣,其實應當對收費有事先公示。這是很多商業銀行長期存在的問題”。
據劉俊海介紹,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明確表明了商業銀行手續費實行政府定價,而2003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又規定,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於市場調節價,“這不夠尊重公眾對價格決策的參與權,需要通過立法提高消費者對收費標準的監督、參與的合法性,這樣也能使銀行服務業更快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