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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通知鼓勵民間投資進入國防工業等領域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7日 0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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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務,研究提出具體實施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列在首位的為&&部門或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先由鐵道部提出改革方案,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編辦、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

  3.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4.探索建立鐵路産業投資基金。(發展改革委、鐵道部負責)

  5.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鐵道部、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産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能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電監會、國資委負責)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負責)

  9.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商務部負責)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産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1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産權或經營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12.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建立規範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産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1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負責)

  1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産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法制辦負責)

  1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採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中國殘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負責)

  17.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絡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産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閒活動。(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19.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産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體育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