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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
來自吳江市法院的信息顯示,2008年11月14日起,由於陷入經濟糾紛,博京大廈所在地塊被判決查封。本報記者在吳江市國土局採訪查詢得知,截至上週末,這一地塊仍未解封。
根據法律規定,被查封意味著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流轉,即在查封期間,土地上的房産不能進行交易。
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在交易發生的時點,唐駿所購買的樓層另有其主。一位接近博金的人士向本報透露,在2009年7月,也就是唐駿簽署購房合同時,博京大廈一到六層的産權屬於博金置業原大股東俞某。
早在2007年6月,俞某曾與盛某簽署過一份股份轉讓合同,其中約定:作為博金置業原股東的俞某將其70%的股權轉讓給盛某、房某,與此同時,這筆折合1400萬元的資金則以購房款的形式,買下了博京大廈一至六層的商鋪。
據上述知情人士透露,雙方合同原約定於2008年3月商鋪交付使用,但由於資金困難,商鋪無法交付,俞某于2008年11月將博金置業告到了蘇州市中院,2009年6月30日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博金置業將購買商鋪的款項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俞某,雙方合同終止。
而在此之前,即從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按照法律,博金置業並不擁有買賣這些商鋪的權利,但博金置業和唐駿之間超過億元的交易恰恰發生在這一時點。
一個不知是否巧合的地方是,所有15筆按揭貸出的信貸資金總額是1.4729億元,根據知情人士提供的數據,博京大廈的總投資為1.3億元左右,數額比較接近。
相互還款的買房者們
另一個疑點,在於這些購房人之間的關係。
據本報記者了解,在銀行內部自查中發現,在不同借款人的還款來源上,曾經有部分來源出現一致。
比如,唐駿在2010年5月及6月兩期還款來源為另一名貸款人王某;施某、汪某、阮某、唐某四名借款人中曾在2010年6月由同一人代為辦理還款;施某、阮某、尤某、王某等四名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曾為錢某;王某曾為另一個貸款人周某歸還過一期貸款;萬某、周某、祝某曾由邵某代為還款。
這種交叉還款的現象顯示,這些購房者互相認識且發生金錢往來。公開信息顯示,與唐駿共同購入博京大廈物業的王某和周某,曾經與唐駿一起共同參與蘇州工業園區格瑞特泥科學與應用技術研究院的投資管理。而唐駿和王某曾在上海接待來訪的山東省梁山縣縣長帶領的當地招商團隊。
在銀行對這些還款來源的跟蹤回訪中,上述購房者解釋稱有些是朋友關係代為還款,有些稱互相有業務往來欠其貸款故代為還款,亦有三位購房者來自同一個企業,也有未能聯絡上當事人的,如唐駿和王某兩人。
“即使在商鋪購買中,購房者都互相認識並互相還款的情況極為罕見,”一名從事信貸多年的銀行信貸部門人士分析稱,“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則需要提高警惕,進一步調查他們和開發商之間的關係,排查假按揭的可能性。”
據記者向此案相關嫌疑人王某的家屬了解,王某和開發商盛某從小一起長大,而且警方在偵查中把其中數名購房者定義為“王某的親友”,在王某的安排下,與博金置業簽訂了“虛假購房合同”。
但是貸款銀行方面認為,這些疑點尚不能作為證明這批貸款是“假按揭”的有力證據,銀行認為在還款來源上“並未發現這批按揭貸款存在明顯的虛假按揭特徵”。
吳江市建設局的相關人士告知本報記者,甄別購房合同是否造假的一個方式,就是看是否有在該局開發辦進行網上備案合同,而銀行在自查過程中也對這一項進行了審查。
銀行自查稱,在貸款審查審批階段,邊某、周某、祝某、萬某四人購房合同開發商已經網簽備案,但對購房的另外9人有無網簽備案則沒有提及。
根據本報記者核實,在已經辦理網簽備案的四個人中,有三人購買面積在110平米以下,另一人的購買面積約為654平方米,而包括唐駿在內的其餘購買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購房者的網簽備案情況,都未提及。
騙貸資金流向高利貸
警方偵查發現,“虛假購房”只是一系列事件的起點。
此案案情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虛假增值稅發票向銀行貼現融資,其二是簽訂虛假購房合同騙取貸款,其三為非法放貸。這三項罪名之間互相關聯,第三項非法放貸的資金中有近3600萬來源於第一、第二項獲得的信貸資金。
在信貸資金一再收緊之下,一條由信貸資金出發,流經開發商和中間人,轉入地下高利貸市場的路徑,由此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