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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首例單位行賄案曝光 嘉禾人壽被罰120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9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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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五,中國保監會發佈公告,通報了嘉禾人壽鞍山中心支公司(下稱“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及相關人員因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的情況,這是由保險監管部門公開披露的首例保險業單位行賄罪案例。

    保監會公告顯示,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委託中國農業銀行鞍山分行代理銷售保險過程中,為提高公司經營業績,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負責人邊策授權批准原嘉禾人壽鞍山中支銀保部經理白勇用假發票套現,分發給5名銀保部客戶經理董明、趙阜、明浩、魏穎和李曉霞,由這5人以展業費的方式向農業銀行一線櫃員支付賬外回扣,累計達107萬元。

    其間,白勇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在中國農業銀行鞍山分行開展業務,向該行公司業務處副處長關明行賄10萬元,向鐵東支行副行長何林行賄4萬元,向業務部副經理劉成全行賄3萬元。

    今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嘉禾人壽鞍山中支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白勇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邊策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董明等5人犯單位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

    所謂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據了解,單位行賄罪有五個主要特徵:犯罪主體須是單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須具備“情節嚴重”。

    近年來,保險業頻發大案,案件類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資、騙保、非法傳銷等犯罪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業賄賂大案也已日益增多,特別是存在“潛規則”的灰色地帶,更是商業賄賂高發區。

    據業內人士透露,在商業賄賂手段的使用上,保險公司可謂花樣繁多:有的利用假發票套現,有的以賬前偽造“退保”形式支取高額代理手續費後再入賬,有的虛列財務名目,有的採取“批單”變相提成或支付高額手續費,有的則通過內部的其他賬外資金支付高額手續費。至於公費吃喝、旅遊、娛樂,更是司空見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