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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6日 09: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記者15日從衛生部獲悉,由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單位聯合發佈的《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日前頒布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參與集中採購的藥企在採購週期內漲價將依法給予處理。
此外,參與藥品集中採購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採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公佈藥品採購品種後,非因不可抗力撤標或拒絕與醫療機構簽訂採購合同;不通過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交易;擅自配送非入圍藥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藥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配送等行為的,將由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管理辦法還對負責組織藥品集中採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負責實施藥品集中採購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選聘人員以及參與藥品集中採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做了詳細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參與藥品集中採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有規避藥品集中採購,擅自採購非入圍藥品、提供虛假藥品採購信息、不按規定簽訂採購合同或者不按時回款、不執行集中採購藥品價格、在藥品採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政府部門、單位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責令其糾正錯誤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公務員、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相關人員、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管理辦法要求,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為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察機關和糾風辦、物價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職權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對集中採購中的權力運行進行全面規範和制約。同時,發揮人大、政協、社會輿論等外部監督的作用,確保採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綜合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