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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大事須領導集體定 新規適用於金融國企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6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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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國企重大事項須由領導集體決定。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國企貫徹落實“三重一大”。

  所謂“三重一大”是指關於企業發展戰略、産權轉移和資産調整等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金額資金運作事項。

  新規適用於金融國企

  據國資委相關人士介紹,1996年中紀委一次全會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後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關制度,但具體執行情況不得而知。

  2008年6月,國資委曾在網站明確指出“三重一大”的具體所指,並開展了實施“三重一大”的大檢查。這也是國資委成立以來首次以單項工作的形式,對“三重一大”展開全面調查。但結果到目前並未予以公開。

  此前國資委只負責監管中央工業企業,對於金融國企並沒有監管權。而該《意見》最後一條單獨註明: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明確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意見》除了再次明確“三重一大”所指,還具體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記者發現,作為一份中辦、國辦下發的文件,《意見》規定的十分詳細。如在基本程序中就指出,“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併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要求多部門協調組織實施

  此前對“三重一大”多是國資委對國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見》則要求各個國家部門協調作戰組織實施“三重一大”。除了要求國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資委審查批准,還要求國資委對企業的實施辦法是否有效進行審查。

  此外,《意見》要求,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