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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告攜程售假保單一審慘勝 賠償不夠支付訴訟費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3日 1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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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一審判決的梁玉祥心情難以平靜。在經過了一年多的艱難訴訟,付出了近兩萬元的訴訟費用後,他終於贏來了初步的勝利——近日,法院判決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賠償梁玉祥通訊費人民幣200元,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付梁玉祥人民幣2000元,梁玉祥的其餘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與此同時,法院還判決,對於本案的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被告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原告梁玉祥負擔人民幣2250元。也就是説,梁玉祥獲得的賠償,還不夠支付本案的訴訟費。

  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向攜程旅行網訂了11月18日三亞飛昆明的機票兩張,同時也訂了飛行險兩份,以信用卡支付機票費人民幣1600元、保險費人民幣40元。

  當天,攜程旅行網交付機票兩張、《平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兩張,航班係18日23時05分起飛,19日淩晨0時55分抵昆明,航程跨越兩天,但梁玉祥發現,保單保險期限僅一天,且保單中文字有誤,“一天”譯作“ONEDAYS”(注:應為ONEDAY),“詳見”寫作“祥見”。

  梁玉祥根據保單號向中國平安(601318)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得知係假保單,遂向攜程旅行網投訴。但攜程堅持保單是真的,後又向梁玉祥提供了兩份保單,但梁玉祥拒絕了。

  回昆明後,梁玉祥多次與攜程方面交涉。2009年2月20日,“上海攜程國際旅遊社”發表了《致攜程會員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認保單係偽造。

  3月3日,梁玉祥發出《律師函》,要求攜程公佈歷年銷售假保單的調查統計、賠償人民幣80萬元等。3月6日,梁玉祥收到“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回復,稱已通過媒體向他致歉,因公司監管不力願賠償人民幣4000元。5月,梁玉祥接到平安財險公司回函,證實保單非該公司産品。

  3月5日,海南省三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東分局查實,梁玉祥收到的假保單係案外人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與三亞辰龍公司所為,依法取締了該銷售中心,對經營人罰款人民幣1.9萬元。

  梁玉祥稱,在反復的溝通中,自己備受攜程“拖延”之苦,為此付出了高額電話費和難以估算的精力、物力。因此,他在起訴攜程國旅公司、攜程計算機公司、攜程商務公司、攜程信息公司四家公司的起訴書中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于攜程旅行網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一週就出售假保單一事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攜程計算機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餘三被告負連帶責任,雙倍賠償原告所支付保險費計人民幣80元,賠償他誤工損失人民幣10000元,通訊費人民幣3000元及交通、住宿、律師費人民幣820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88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攜程國旅公司、攜程計算機公司、攜程商務公司、攜程信息公司辯稱:梁玉祥通過攜程旅行網電話訂機票、保單,攜程國旅公司委託合作夥伴三亞辰龍航空售票有限責任公司向他銷售。因保單售罄,三亞辰龍公司自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購買保單兩張交給梁玉祥。梁玉祥投訴保單造假,確定屬實後,已于他們夫婦起飛前一日又提供保單兩份,保單號以短信告知了原告。攜程旅行網係無償為他提供信息、預定仲介服務,梁玉祥投訴查實後,客服已多次向原告表示歉意。攜程商務公司只是攜程旅行網運營商,攜程計算機公司、攜程信息公司係攜程旅行網提供技術支持,與本案毫無關聯。機票銷售係攜程國旅公司經營業務,該被告也因監管不力,多次與梁玉祥協商,並通過新浪網向他致歉,提出一賠一百的補償方案,終因梁玉祥堅持索賠人民幣80萬元未果。機票、保單為案外人三亞辰龍公司銷售,梁玉祥起訴對象錯誤,且訴請不合理,要求駁回原告起訴。對於梁玉祥因收到假保單所致不便,由法院依法裁判,攜程國旅公司自願補償梁玉祥人民幣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網絡訂票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是一起利用網絡技術提供特定服務的案件。攜程旅行網以各種廣告形式如網站首頁、攜程會員手冊等向社會公眾告知電話號碼4008206666為手機預定機票專號,梁玉祥撥打該電話預定機票兩張及飛行保險兩份,應視為梁玉祥與攜程旅行網運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成立、生效。攜程商務公司係攜程旅行網運營商,訂票電話登記戶名亦為攜程商務公司,故應認定該被告係服務合同向對方。梁玉祥在收到假保單後,要求服務合同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應以攜程商務公司為適格被告。而梁玉祥要求攜程計算機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要求其餘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攜程商務公司合同義務是否完全履行的問題。法院認為,攜程商務公司依梁玉祥預定指使提供飛機票,梁玉祥搭乘計劃航班如期到達目的地,該項合同義務被告恰當履行,但攜程商務公司提供的保單訂購服務有瑕疵。梁玉祥取得的保單係偽造,該節雖經海南省三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東分局查證係案外人製造售假,但攜程商務公司對梁玉祥應當負擔的合同義務履行確實不符合約定,應負疏于管理之責。此節違約,攜程商務公司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單的方式予以補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飛至抵目的地,客觀上全程享受了保險權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攜程商務公司因過失致履約瑕疵,雖造成梁玉祥不便,但無嚴重後果,公司方面也已致歉,且被告攜程商務公司未侵害梁玉祥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格權利,故梁玉祥要求於攜程旅行網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一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88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梁玉祥實際收到有效保單兩份,應當支付保險費用,雙倍賠償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被告攜程商務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範圍的問題。法院認為,梁玉祥未因被告履行合同瑕疵延誤行程,亦未因此致財産損失,故攜程商務公司僅就不符合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至實施有效補救期間梁玉祥因投訴發生的通訊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其餘賠償請求,與攜程商務公司履約不當無必然因果關係,也非必然客觀損害後果,亦不予支持。

  梁玉祥的辯護律師張宏雷認為,一審判決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這是法制的進步。但此案也有遺憾,梁玉祥為維權支出1萬多元,去上海兩次開庭,來回差旅費6000多元,訴訟費2300元。一審判決對消費者的支持是有限的,出售假保單的行為沒有得到嚴懲,維權代價太高,違法成本太低。它可能致使今後再有消費者買到假保單,面對這樣的維權成本,最終選擇的仍然是忍氣吞聲。

  梁玉祥表示,對於一審判決,“很不滿意”,“于法于理都不合理”,他將“繼續上訴”。“近兩年的訴訟充滿艱辛、曲折,可以看出打這樣的官司有多難。但是路再難走,只要大家都來走,就會有所改善。我希望大家都能行動起來,直至制度得到完善。”梁玉祥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