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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未按規召回 處3萬以下罰款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4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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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家用電器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今日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草案擬規定,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家用電器産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並配合生産者履行召回義務。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規定,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産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各級地方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産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並按規定逐級上報。

  草案規定,生産者應當記錄並保存家用電器産品設計、原料採購、製造、銷售、産品標識以及消費者投訴、産品傷害事故、産品傷害糾紛、産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

  草案規定,生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産品傷害事故、産品傷害糾紛、産品在國外被召回的情況、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草案規定,生産者獲知其提供的家用電器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開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並及時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調查結果。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家用電器産品進行缺陷調查,並通知生産者所在地的地方質檢部門。

  草案指出,生産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另外,從事召回監督管理的公務人員或專家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