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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3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發佈《家用電器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家用電器産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並配合生産者履行召回義務。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家用電器生産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實施後,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
■草案規定
標準 産品普遍存在危害性
草案中強調,為了加強家用電器産品安全監管,預防和消除其可能導致的損害,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家用電器産品中因設計、生産、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施行召回制度。
方式 召回措施境內外應相當
據介紹,家電類産品召回主要有兩種方式: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即由生産廠商發現問題,主動提出召回;生産者應當主動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質檢總局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並通知地方質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草案規定,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産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各級地方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與家用電器産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並按規定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