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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據北京商報、台州商報消息: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於今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旅遊投訴方面的法規,與原《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60天相比,該《辦法》將投訴時效期延長至90天。
《辦法》規定,從旅遊合同結束之日算起的90天內,遊客都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遊執法機構投訴。此舉意味著新《辦法》對投訴時效的起始日做出明確的界定,同時延長了投訴時效,更好地保護了遊客和旅行社的權益。
根據規定,在接到遊客投訴之後,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提出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同時,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旅遊投訴之日起60日內,明確是否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避免投訴“有投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