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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準入不對民營資本設限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2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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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3日電(記者姚均芳、王宇)中國人民銀行23日表示,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規定,都可以取得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許可證。

    人民銀行日前公佈了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人民銀行23日指出,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範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産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人民銀行指出,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具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中平等競爭。據介紹,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按要求向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為確保《辦法》的有效實施,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人民銀行此前表示,為確保支付服務的穩定運行,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央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需具備反洗錢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辦法》的出臺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部門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運用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臺支付或後臺操作服務,因而往往被稱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大大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等産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其業務量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量相比還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絡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其影響非常廣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範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産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督管理者,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順應社會公眾不斷發展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在組織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登記、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併發布了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支付體系的重要實踐,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順應社會公眾意願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範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於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要求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産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