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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生對"行賄藥監局副部級官員"報道不回應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2日 0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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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 (6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有媒體曝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敬禮被“雙規”,疑為涉及中紀委調查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強生醫療)等多家醫藥企業醫療器械行賄案件而被舉報牽扯出。

  對此,強生(中國)醫療器械公司回應稱,對這種猜測性的報道不予評論。

  昨日,記者試圖聯絡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但對方的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而藥監局新聞處處長申晨的手機也無人接聽。隨後,記者致電藥監局新聞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所有和此事相關的信息都有待中紀委發佈。另外,尚不清楚張敬禮免職後,將由誰來接任其工作。

  許可證成外資“命脈”

  公開信息顯示,美國強生公司的業務包括制藥、醫療器材和診斷和消費品三大領域。上海強生,是美國強生集團在中華獨資企業,總部設在上海,由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全資控股,拳頭産品主要是電子血糖儀。

  據一位資深醫療器械代理的人士稱,目前中國市場上的血糖儀以原裝進口産品為主,國産血糖儀僅佔國內市場的35%。其中,外資品牌血糖儀有目前強生、羅氏和雅培,而強生與羅氏制藥幾乎壟斷了一半以上的市場。

  據該人士還透露,由於血糖儀屬於二類醫療器材,原則上屬於省級藥監局審批,但對於類似強生、西門子和GE等眾多國際企業的進口産品,如果要在國內生産,國外辦的許可證手續在國內是不予承認的。持有國外許可證的醫療器械生産商,在中國拿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註冊證)需要按照三類標準,到國家藥監局備案,而該許可證是每四年過期,四年後要重新報批換證,擁有這唯一的審批監管權的正是國家藥監局。

  因此,這些外資醫療器械生産商在中國市場開展業務都不得不和國家藥監局打交道。

  有媒體曾報道稱,血糖儀已經上市很多年,屬於老産品,一年能賣好幾億,因此存在著大公司拿幾十萬元“插隊”領證,提早一年就賺回幾億。目前,中紀委查的醫療器械行賄案,包括上海強生醫療和其他幾家涉足醫療領域的企業,都牽涉到張敬禮。媒體報道稱,張敬禮在國家藥監局四名副局長中排位第一,是副部級官員。除張敬禮已被“雙規”外,另有十余人曾先後接受相關調查,其中既有藥監局內部人士,也有相關企業人員。

  強生中國公司未作評論

  早在2005年,強生醫療器械公司生産的20個批號的穩步倍加型血糖儀及7個批號的隨手測型血糖試紙,因顯示數據缺失故障和試紙不能正確顯示讀數問題而向消費者發出召回通知,對此,強生公司表示消費者只能更換不能退貨。

  2007年,美國強生公司主動向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披露,其在海外兩個市場很小的國家內的子公司可能存在與醫療設備銷售相關的“不正當支付”行為。在強生公司主動承認公司自身的貪腐行為的同時,該公司醫療設備及診斷部門全球主席邁克爾多默離開了公司。

  時隔短短三年,強生醫療器械公司再次被曝出疑捲入在華行賄案醜聞案件中,此事也引起一片熱議。昨日,該公司有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不清楚此前媒體提到的中紀委查辦醫藥企業行賄案件調查,公司對這種猜測性的報道不予評論。目前無法對此案件涉及的過多問題發表評論。

  新聞鏈結

  屢禁不絕的跨國公司在華賄賂案

  案例一:戴姆勒曾在1998年至2008年內,向中國官員和企業主管行賄417.4萬歐元。為此,2010年3月22日美國司法部將德國戴姆勒集團、戴姆勒-克萊斯勒中國有限公司、戴姆勒俄羅斯公司以及戴姆勒在德國的出口貿易金融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去年7月,澳大利亞力拓公司前中國區首席代表胡士泰等4名在華員工,因涉嫌採取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中國國家秘密而被刑事拘留。隨後,4人又被查出從中國多家鋼鐵企業手中收受賄賂,並在2010年3月底的一審中分別被判處7到14年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雅芳在開始於2008年的內部賄賂調查中,將4名高管停職,其中包括3名中國區高管。其過錯包括為與雅芳業務相關的中國政府官員出錢,赴境外旅遊。

  案例四:2006年畢博會計事務所為西門子出具的一份審計報告中所列出的“可疑支付”,使得德國檢方開始對西門子進行大規模的商業賄賂調查行動。隨著調查的深入,西門子中國子公司也牽扯其中。雖然該案最終以西門子交付8億美元的罰金與美國當局達成和解,但卻無法彌補其因此而付出的巨大商業以及聲譽的代價。

  律師看法

  應嚴打外資“行賄”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過去不少外國公司、外國機構在中國都是享受超國民待遇,所以國家在某種程度上對這種商業賄賂問題處罰力度不夠。這種局面從”力拓案“以後有所改觀,社會公眾對外企的這種商業賄賂犯罪行為應進行嚴厲打擊的問題上,形成了很大的共識,認知度上大大提高了。

  在中國,行賄國家幹部,執法部門在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就是《刑法》。我們法律的規定是清晰的,這不是無法可依的問題,而是有法可依,但是執法不嚴的問題。

  在歐美國家,法律相對比較完整一點。若跨國公司在海外犯罪,本國是同樣要追究其責任的,這裡不單是屬地原則,更有屬人原則。過去,中國企業也發生過多起進行海外商業賄賂,繼而被國外禁入的情況,我們國家也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立法,中資企業外出也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打壓商業賄賂。

  對此,宋一欣呼籲國家應該對這種外資企業進行商業賄賂和行賄國家官員幹部的行為實行舉報獎勵的制度,從而加大社會公眾的監督力度。(每經記者何珺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