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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地方政府不得為融資提供擔保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1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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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融資平臺陷夾擊 加息致多付利息最低200億

  國務院日前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通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産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所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的融資工具,它以土地等國有資源和資産作為抵押,以地方政府隱性擔保的方式,達到向銀行借貸實現融資目的。因其增加的是政府的隱性赤字,因此最初並未被人們所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