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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 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工作,明確要求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快發展天使、創業、産業投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我們會同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民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知識産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17個部門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是國內第一部促進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系統性、針對性的政策文件,廣泛凝聚共識、突出重點任務、堅持問題導向、著眼長遠發展、明確落實責任。著力構建覆蓋創業投資企業運營中“募、投、管、退”各環節,從行業到政府部門、從行業協會組織到各類服務機構的全面、立體的政策和服務體系。《若干意見》明確了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圍繞培育多元化創業投資主體、拓寬創業投資資本來源、加大政策扶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退出機制、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推動雙向開放和完善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等9大領域提出20項政策措施。
《若干意見》對創業投資行業發展中的重點熱點問題做出了積極回應,對促進行業長期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了多項政策創新,亮點紛呈:
第一,《若干意見》首次明確提出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即堅持服務實體、堅持專業運作、堅持信用為本、堅持社會責任。發展目標是促進創業投資做大做強做優,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投資品牌,推動我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躋身世界先進水平。
第二,針對服務實體和信用為本原則。關於服務實體原則,《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創新監管方式。既要重視發揮大企業的骨幹作用,也要通過創業投資激發廣大中小企業的創造力和活力。要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建立以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為導向的合理的投資估值機制。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同時,首次明確提出鼓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研究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債券發行、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挂鉤的制度安排。關於信用為本原則。為加強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推動創業投資領域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針對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定義和內涵。《若干意見》對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五花八門的概念進行了清晰明確的界定和劃分。明確提出創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投資主要是機構行為。天使投資是指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由此明確天使投資是個人投資行為。
第四,針對創投稅收政策。行業反映較為突出的公司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稅收差異較大、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抵扣政策門檻偏高等熱點問題,首次提出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按照稅制改革方向與要求,統籌研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等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
第五,針對市場主體建設。首次明確提出鼓勵和規範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近年來,隨著我國創業投資行業的快速發展,母基金也逐步發展壯大,在引領價值投資、分散投資風險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
第六,針對監管問題。當前,創業投資行業發展面臨監管體制不完善、監管方式不適應行業發展、多頭監管等行業問題,《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優化監管環境,創新監管方式,實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堅持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後監管的適度而有效的監管體制。同時,積極回應行業熱議,《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為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提供便利。
第七,針對國有創業投資發展問題。明確提出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轉讓方式,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國有創業投資生態環境。首次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探索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
第八,針對投資者保護。創業投資從資金募集方式上屬於私募行為,加強投資者保護不僅關係到創業投資企業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也關係到創業投資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投資者保護,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和投資者合法經營、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産。
第九,針對創業投資法律環境和商事環境問題。關於法律環境,我國創業投資發展雖然已經二十多年,但相關法律建設仍然較為滯後。2005年,經國務院批准,國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發佈了《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對於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較大的規範作用。但由於《辦法》出臺時間較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已經發生較大變化,且《辦法》法律層級也較低,亟需對《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抓緊研究推動創業投資立法。針對上述情況,《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同時,提出在監管方面也要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儘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關於商事環境,《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臺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同時,鋻於當前我國創業投資企業機構多而不強、同質化競爭嚴重的情況,為實現“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中國創業投資品牌”的發展目標,《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加強品牌建設。
第十,針對加強行業自律問題。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府部門主要職能在於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而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關鍵在於行業自律。針對目前全國創業投資行業協會職能分散在幾個部門所屬的協會分支機構的現狀,《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加快推進依法設立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鼓勵條件具備的地區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搭建行業協會交流服務平臺。
此外,《若干意見》在加大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拓寬退出渠道、保護知識産權、擴大對外開放和積極穩妥“走出去”、健全創業投資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等方面也有很多政策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