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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如何規範食品職業打假

美食首頁 來源:中國醫藥報 2017年10月31日 09:45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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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食品職業打假人群體十分活躍,在實現食品市場監督的同時,也給食品監管部門帶來了較大的挑戰、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適應、規範、引導食品職業打假群體,借力而為,是擺在食品監督管理者面前一道亟待解答的問題。

  現狀:職業打假偏離食安重點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需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並給出了原則性的適用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受到損害”,但立法部門並未就該條款制定明確、可操作的適用標準,使得第148條被職業打假者充分利用與發揮。打假者為了尋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常常圍繞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標簽標識的安全標準,捕捉食品標簽標注過錯,從而獲取法定賠償。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調查顯示,近兩年來,涉及職業打假人索賠的事件中,包裝標簽問題已超過一半,達到55.78%。

  職業打假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監督了食品市場,對規範食品標簽標識的使用、打擊食品企業利用標簽標識弄虛作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對於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營養成分不符等真正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問題卻鮮有涉及。打假者為了提高打假效率並規避打假風險,多選擇大型、連鎖等規範企業進行打假,而對於經營管理水平較低、問題較多的小、散型食品經營戶往往視而不見。因此,目前的食品職業打假偏離了食品安全的重點關注方向,作為食品市場監管者,有必要對食品職業打假行為進行規範與引導。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借鑒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的《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經驗,深刻領會《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關於“瑕疵”的實質內涵,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出臺關於《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合理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並通過實踐加深認識,不斷補充、完善文件。

  出路:建立高效的市場糾錯體系

  食品職業打假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目前還未形成有效的食品市場糾錯體系。而當前我國食品監管執行屬地管理,食品監管資源很難有效整合,各地監管部門彼此間缺乏溝通協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信息往往不能及時反饋到生産企業,並督促企業及時進行召回處置。

  監管部門應當整合各種行政資源,建立以食品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食品案件辦理等為中心的快速、高效的食品市場糾錯體系,通過監管網絡及時將食品安全信息傳達至食品生産企業所在的地市監管部門,督促企業進行召回、整改和糾錯。

  食品企業被打假,其核心原因是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存在問題,企業需要不斷加強學習,提升自身的食品生産水平,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出,因此有必要推進食品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食品行業協會的食品安全信息與技術服務功能。食品行業協會在了解包括職業打假信息在內的監管信息後,應該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並有效組織各類專業機構開展針對性的食品安全業務培訓,從而提升企業的食品安全水平,減少成為職業打假目標的可能。

  對策:提升職業打假應對工作效能

  提升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水平 有些地方基層食品監管“三合一”後,食品市場監管者應該及時掌握並消化食品監管體系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各種規範性文件。只有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法規知識,才能在處置投訴舉報時抓住關鍵點,提升處置效率,節約行政成本。同時,監管者還應該熟悉掌握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在日常監管工作中,注重關鍵點的風險管控,提高監管效能。

  制定簡潔、有效的溝通指導原則 執法者在處置投訴舉報時,不僅需要注重處置程序,還要掌握溝通技巧,提升應對工作效率。因此,在明確各類投訴舉報處理程序的基礎上,還需制定與投訴舉報者接觸溝通的指導原則,執法者在面對各類投訴舉報者時,説該説的話,做該做的事,不參與當事人的糾纏,節約行政成本。

  引導企業依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法制宣傳,增強其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要讓企業清楚認識到,在法律環境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導致消費者損失,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引導企業在接到和處理投訴時,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企業依法主動開展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召回、報告活動。與此同時,食品監管部門對於企業主動採取減少不良後果的行為,並且沒有造成明顯不良後果的,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企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企業充分履行義務,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處理。從而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消費者的投訴舉報。

  構建高效的社會監督體系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條明確了食品安全“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工作總綱,並構建了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瀆職防範四個運行模塊,然而,對於如何構建與實現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食品安全法》第三條卻只採用了“鼓勵”“普及”“應當”等方向性的字眼,沒有明確具體部門的責任與義務。在以政府為主導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推進過程中,也側重於政府對食品市場的監管與企業的自律。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雖已兩年有餘,但有效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體系建設仍在路上。職業打假群體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的作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答覆稱,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其原因大抵在於職業打假人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56條,造成的案件超出了當初立法的預期,故此最高法院考慮“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釋放出在食品藥品領域之外限制職業打假行為的信號。

  要想從法律層次上切割職業打假與社會監督的關係,必須要構建健康、有效、成熟的社會監督體系。只有這樣,許多不符合社會正義的打假行為才能被法律與社會擯棄,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尋求賠償的問題才能迎刃而解。食藥監管者應當客觀認識職業打假群體,加強對這一群體的引導,通過合理的渠道發揮其專業打假的價值。例如,監管部門可以鼓勵職業打假者、食品代理商、食品企業共同建立食品行業打假體系,讓有需求的企業與政府共同設定可觀的獎勵,通過對打假方向的引導,實現社會、企業、職業打假人以及監管部門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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