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人權理論 

  “人權”與“人權理論”是既有密切聯絡,又有原則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人權是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等各種權利的總和。它不是觀念形態的東西,而是一種現實的社會關係。儘管人權受人們一定的倫理道德的認可與支持,但它們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並不以人們的意志(包括如何認識、怎樣評價等)為轉移。人權理論是人們關於人權的概念、範疇、原理、原則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它構成人權意識的主要內容和基本成分(人權意識還包括人權心理、人權情感、人權的感性認識等)。人權理論是屬於觀念形態的東西。“人權”同“人權概念”、“人權理論”分別屬於兩個不同性質的範疇。
  但是“人權”與“人權理論”又密切相關。人權這一特殊社會現象是人權理論的認識對象與客體。因此,從總體上看,是先有人權現實,後有“人權理論”。但是,人權理論的産生、存在與發展又有其相對獨立性。在不少情況下,它對人權的産生與發展又起著重要的促進與制約作用。在古代,人權的內容是狹窄與貧乏的,人們只有朦朧的人權意識。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社會生活為近代人權的産生提供了充分的現實條件,啟蒙思想家們的人權思想理論對近代人權的産生與發展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社會主義運動思想家、民族民主運動思想家、發展中國家的思想家對現代人權的産生和發展也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人權及其相應的人權制度的發展變化,除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産力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影響以外,其自身還存在若干內在矛盾運動。
  ①人權的共性(即普遍性)與個性(即特殊性)的矛盾運動。人權共性的理論基礎是:人類存在共同的利益,面臨共同的危險;同時也存在著道德上的相同價值取向。人權個性的理論依據是:人類存在著利益上的對立與衝突,存在著道德上的不同價值判斷;同時,人權的內容與形式還受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民族與宗教的特點以及經濟、政治、文化等條件的制約。一些基本人權得到各國法律的一致保護,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共同簽署一些國際人權文書和在人權立法與人權保障上採取共同行動,是人權共性的表現。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人權內容與形式存在著重大的差異,不同國家在人權制度、人權政策、人權理論、人權實現途徑上往往採取某些不同的立場和做法,是人權個性的反映。隨著人類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不斷進步以及不同民族與不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方面的聯絡日益加強,人權共性將不斷擴大,人權個性將不斷縮小。但是,世界各國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發展模式和水平、價值觀念的豐富多樣性,必將決定人權的共性和個性長期並存。
  ②人權理想與人權現實的矛盾運動。人的自由得到全面發展,人的需要得到全面滿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權,這是人權的理想。但是,人權理想的實現卻受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宗教等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按照人權的理想,人權不應存在階級差異;但是,在階級對抗社會裏,人權又具有階級性。然而,階級性同人權並非有必然聯絡。人權從本質上排斥任何國家、國家集團、個人或群體利用它作為實現政治私利的手段。這種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正在並將繼續伴隨著整個人類社會的日益進步而逐步得到解決,最後達到人權的理想境界。這雖是一個長久的歷史過程,但這理想境界的最終實現是毋庸置疑的。
  享有充分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崇高理想,是歷史上無數志士仁人終生奮鬥的偉大目標。未來的21世紀將是一個以和平與發展為基本特徵的世紀,也將是一個人權得到全世界人民、各國政府以及整個國際社會空前關注與尊重的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