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根源 

  人權的産生根源於人的本性。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是構成人的本性或本質的兩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方面。人類之所以需要人權,首先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物質的、精神的、人身的種種利益的需求,這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屬性所決定,是人的一種本能和天性。人的自然屬性是人權存在的重要基礎和基本根據,也是推動人權向前發展的動力。人的利益需求,人們要求過優裕的物質生活和良好的精神生活的願望是不斷發展的,因而人權的發展與進步是無止境的。人的社會屬性是指人是社會動物,是一種有理性、能思維、可以認識與改造世界的社會動物,他不可能獨自一人生活在世界上,而只能生活在由人組成的社會中。只要社會存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個人、群體與社會之間,在利益上就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彼此矛盾和相互衝突的一面。這就需要有各種社會規範,首先是法律規範,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形式去調節與調整各種利益關係,防止一些人或群體侵犯另一些人或群體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這就産生了人權問題。由此可見,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是人權産生與存在的內因即內在根據。
  同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在人們彼此之間所結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中,經濟關係具有最終的決定性意義。因此,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社會關係的性質與狀況,以及與其相適應的社會經濟與文化(包括道德)的發展水平,決定著該時期人權的性質、狀況與發展水平。它們是人權存在與發展的外因,即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