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主體和客體

  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
  人權的主體是所有的人。在一個國家裏,它不僅指這個國家的公民(或國民、臣民),而且包括居住在這個國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難民;它不僅指個人,也包括人的一些特殊群體,如少數民族、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在國際關係中,人權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其次是民族或國家集團。在有的情況下,當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也有權向國際的或區域性的人權機構提起申訴。
  權利作為人權的客體,內容十分廣泛和豐富。在當代,它主要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人格權利,如生命權、安全權、人格尊嚴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通信自由等。二是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復決權、監督權、罷免權;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民族和種族平等權、法律平等權等。三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如財産權、勞動權、休息權、最低生活保障權;婦女權利、兒童權利、老人權利、殘疾人權利、消費者權利;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文學藝術活動自由等。在國際上,還有自決權、國家獨立權、和平權、發展權、自然資源權、環境權等等。各類權利是彼此依存、不能分割、不可剝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