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實質 

  人權是為一定的道德理想與倫理觀念承認與支持的人所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利這一概念由權威與利益這兩個要素組成。這裡所講的權威,既包括法律的權威,也包括某些社會組織的章程、宗教的教規以及傳統與習慣的權威。這裡所講的利益,既包括物質的利益,也包括人身的、精神的種種利益。所謂人權,就是在社會生活中,在個人彼此之間、群體彼此之間以及個人、群體與社會(甚至包括國際社會)之間存在的利益相互矛盾和相互衝突中,一定的權利主體(包括個人、群體、民族、國家等)在利益上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實際享有。離開利益講人權是毫無意義的。無論是在一國內還是在國際間,人權問題上經常存在的種種矛盾與鬥爭,都同一定權利主體的利益有關。
  然而,人權又受人們一定的倫理道德的支持和認可。什麼樣的個人或群體應當或可以享有什麼樣的人權,法律或其他社會規範應當或能夠對哪些人權予以規定和保障,總是受人類普遍認同的某些道德倫理所支持和認可的,其核心是正義理念、人道主義、平等思想與自由觀念。由於人們的道德觀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差異,因而不同國家對應有權利的理解,對法律權利的規定,對實有權利的保障,又存在一些差別。“利”與、“義”構成人權的兩種基本成分,是決定人權本質的兩個重要因素,是推進人權進步的兩個重要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