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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乎,“行業利益”乎?——由存款收費引發的爭議  
06月12日 09:34

    最近舉行的“2002北京金融創新論壇”傳出消息,我國多家商業銀行正在醞釀對100元以下的存款賬戶收費。消息一齣,爭論四起。支持小額存款收費的人士認為,商業銀行對小額存款收費是“國際慣例”,應該推行;持有不同意見的消費者則提出,銀行業的想法是從行業利益出發的,即使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也要看是否符合中國國情。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一些行業涌動著制定行業規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熱潮。但有些行規一齣,爭議即起,人們對一些行業接軌的措施到底是“國際慣例”還是“行業利益”打起了問號。

    “國際慣例”也要打假

    今年初,美國花旗銀行上海分行開始向5000美元以下存款客戶收取賬戶管理費。這一做法被國內商業銀行視為“國際慣例”,紛紛醞釀或準備引入。

    4月下旬,北京銀行業協會代表在京的17家中資銀行宣佈,全市的儲蓄所在“五一”期間倒班歇業,與國際慣例接軌。而上海的工行、農行、中行等8家銀行宣佈,從5月1日起將逐步對住房貸款中提前還貸的“違約”行為做“懲罰”,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並聲明這一做法的根據是“提前還貸使得銀行的貸款計劃被打亂,銀行貸款的中長期收益受影響,並且收取違約金也是國際慣例”。

    不單單是銀行業在忙著“接軌”,酒店業、零售業制定接軌“國際慣例”的行規也不斷出臺。中國旅遊飯店行業協會最近制定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中規定:“飯店可以謝絕顧客自帶酒水”。有關人員對此解釋説,此規定是根據國際慣例作出的。

    在南寧,一些超市向供貨商收取入場費、上架費、贊助費、促銷小姐管理費,超市的經營者説,這也屬於國際慣例。

    這一系列冠以“國際慣例”的行規,都關乎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對此消費者大感困惑和不解的是,為什麼“國際慣例”沒有給消費者帶來方便和利益,反而是針對、制約、不利於消費者的?

    一些法律界的專家直言:“國際慣例”也需要打假。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説,移植過來的國際慣例應該是公認的、在國際上廣泛推行的慣例,而不是少數國家、少數企業推行的習慣做法。我國的一些行業往往把並不具備“國際慣例”特徵的一家或幾家跨國公司經營上的做法,一國或者幾國的做法,冠以“國際慣例”之名,在本行業推廣。

    記者專門向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求證他們新出臺的行業規範中,“飯店可以謝絕顧客自帶酒水”一條在國際同業內有無明確的規定。這家協會的負責人説,國際上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國外一些飯店在經營過程中達成的一種默契。在出臺這項行規時,協會曾向國際飯店協會詢問,得到的回答是沒有明文規定。西班牙、英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飯店業協會則告之,他們的飯店是不同意客人自帶酒水的,但也沒有明文規定。這位負責人承認,允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是企業的一种經營做法,由企業自主決定。中國消費者協會最近在澳大利亞考察時,也特意到當地幾家大酒店詢問,根本沒有“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

    不少人對小額存款收費也提出質疑。一家外資銀行駐大連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説,小額存款收費只是一些國外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式,有的銀行收費,有的銀行不收費,國內銀行參照國外銀行的經營做法,無可厚非,但不能標以“國際慣例”。而一位經常到美國講學的學者告訴記者,他曾經在美國幾家商業銀行存入過小額款項,並沒有被收取管理費。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劉俊海指出,一些行業協會利用當前國際規則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在欺騙消費者。從出臺的行規看,沒有一個講清楚借鑒的“國際慣例”出自哪個組織、哪個規章,只是在泛泛而談國際慣例。事實上,國際慣例在國際商會、行會等組織的文件中,都有書面化的闡述,而不是亂貼標簽就可以認定的。

    “國際慣例”不能大過法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確實有很多工作要參照國際慣例,但參照並不等於照本宣科。許多專家提出,即使是真的“國際慣例”,也不能隨意移植,必須充分考慮中國的國情,特別是不能超越中國的法律。這一原則才是真正的“國際慣例”。

    現在,一些行業的邏輯是,只要是“國際慣例”就是先進的、現代的、需要實行的。“國際慣例”的地位被成倍抬高,大有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之勢。

    “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確實是國際上商業銀行通行的做法,但將它簡單移植到中國,明顯不符合中國法律。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民法專家何山認為,《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説明我國法律是支持提前還貸的。銀行在原合同沒有規定提前還貸違約的情況下,單方面宣佈對提前還款者收取違約金有違法之嫌。

    銀行管理部門的一些官員也對小額存款收費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儲蓄有息,如果商業銀行對小額存款不付息,還要收費,不管是不是國際慣例,肯定是違反了《商業銀行法》。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楊維山指出,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反復實踐為眾人所共知共用的習慣做法。國際慣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之間交往形成的習慣做法,稱為公法慣例。比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世界貿易組織所規定的慣例必須遵照執行。現在一些行業所説的所謂“國際慣例”,其實是商人與商人之間在長期貿易中形成的習慣做法,稱為商業慣例,它具有可選擇性,並只對雙方有約束力。這類慣例在實行時,必須置於中國的法律之下。

    劉俊海説,借鑒的國際慣例,凡是涉及交易夥伴、競爭者、消費者的行規,一定要採取公開透明的原則,徵求當事者的意見。行業協會制定行規,可以借鑒“國際慣例”,但只能約束自己的會員單位,不能為消費者設定義務。而目前國內酒店業、銀行業依託的所謂“國際慣例”制定行規,不是約束內部成員,而是單方規定強行約束行業以外的消費者。這些明顯與公平、合理的法制精神相違背。

    借鑒國際慣例在合法的基礎上還需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傳統消費習慣。一些專家提出,在歐洲一些發達國家,每逢假日,城市居民往往要外出郊區度假,不但銀行關門,而且多數商店也要關門。而在中國,每到三個“黃金周”,城市裏人滿為患,正是消費的旺季,加之各種卡的使用環境不很成熟,我們也來照搬假日歇業,豈不是“東施效顰”。

    “國際慣例”保護了誰

    對於出臺的種種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措施,行業協會自有一番自己的道理。但是,一些消費者和專家尖銳地指出,目前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一些行規,實際上已經成為保護行業利益的藉口。

    劉俊海説,目前行業引入的所謂“國際慣例”基本上是對消費者無利,對經營者有利。這不能不讓人懷疑“國際慣例”的真實含義。

    中國旅遊飯店業新出臺的《規範》,一方面允許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另一方面又對飯店內售賣酒水過高的定價沒有限制和行業監督,這就使所謂“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行規有保護行業利益的嫌疑。一位對這一規定持反對意見的消費者説,老百姓所以要自帶酒水,關鍵是酒店的酒水價格高得離譜,比市場上的價格高出一倍的現象比比皆是,管住自帶酒水實際是在保護酒店的暴利。王前虎指出,酒店拒絕客人自帶酒水,又不能給客人提供價格合理的酒水,等於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一位金融界的專家説,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時,各家銀行為防範金融風險,希望提前還貸,一些國有商業銀行還出臺了鼓勵還貸的規定。而如今,由於找不到好項目了,銀行馬上變臉對提前還貸徵收違約金。這種所謂的“國際慣例”,功利性太強。一位姓吳的儲戶説,銀行原來是害怕儲戶銷掉戶頭。一個戶頭銷掉以後,就意味著失去一個客源,而保留一個小存摺就保留住一個儲戶。我經常臨時在銀行存上一筆錢,等需要時全部提出來,但銀行的業務員不讓銷戶,讓我再存入10元錢,結果手裏的小額存摺一大把。銀行為拉住存款客戶而不願讓銷戶,是出於利益考慮;現在以“國際慣例”為由來收費,出發點還是自己的利益,這對儲戶公平嗎?

    劉俊海指出,在政府真正退出市場干預後,行業協會承擔著行業自律的重任,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但當前我國的行業協會多是“二政府”的角色,仍在試圖通過行政命令式的行規來守往既得利益格局。以“國際慣例”為名,保護行業利益,實質是官商作風的老病根在加入世貿組織背景下的新體現,其核心是用自己定的“行規”約束其它市場主體和消費者,試圖繼續吃“壟斷飯”,維護本部門利益。

    我們需要怎樣的“國際慣例”

    民法專家何山稱,酒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雖不違法,但是一個“蠢辦法”,既於人有害,也于己無利。

    事實上,《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出臺後,不但消費者意見很大,就連一些酒店也提出了反對意見,他們怕這個規定嚇跑了消費者。

    何山説,一些行業協會短視地去學那些維護自己利益的“國際慣例”,看似得到了眼前的蠅頭小利,實際上得罪了消費者,損害了自己的形象,不利於行業的長遠發展。

    有關專家指出,國內企業,特別是在銀行、商業、酒店等服務業,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很大,確實要學習許多先進的國際慣例,但首先需要借鑒的是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服務、而不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國際慣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司長張經説,像我國這樣剛剛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一些行業協會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行規進行自律,是一個重大進步,應當受到全社會的肯定。但是,行業協會當前最緊迫的是,要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允許的國際慣例,有效地引導國內企業更快更好地適應加入世貿的新環境,合法地保護我國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而決不是制定“謝絕自帶酒水”、“提前還貸收違約金”、“銀行假日歇業”。

    行業協會應率先按照國際慣例改造自己。首先是學會利用世貿規則允許的方式,保護本國行業利益。當某種商品的進口對國內的相關産品造成嚴重損害時,行業協會可代表行業提供全面詳細可靠的證據,並作為反傾銷、反補貼申訴的提訴人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採取臨時性的限制措施來保護國內産業。其次,幫助企業應訴國外對本行業的反傾銷訴訟,增強對反傾銷行為的對抗能力。再次,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承擔起設定行業標準、質量標準、檢驗條件、勞動標準等非關稅手段的作用。然而,恰恰在這些領域,行業協會並沒有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

    專家們呼籲,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企業所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無論是行業協會還是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增強生存和發展的意識,真心實意地為消費者服務,努力學習國際上真正的先進經驗,不斷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舍此別無他途。(王振宏 趙承)



責編:楊潔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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