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飯店業協會:制定這條規定有四點理由
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負責人日前發表文章介紹了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在《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中規定“飯店可以拒絕客人自帶酒水進飯店用餐”的理由。
首先,這種規定是國際飯店業通行的國際慣例。無論是飯店業發達的歐美國家,還是我國周邊的國家,飯店是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在飯店享用的。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曾向香港飯店業協會總幹事了解香港的做法。據介紹,香港的飯店一律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去飯店享用。
其次,企業有經營自主權。飯店除了按星級標準中的規定提供必備的服務項目外,提供什麼服務項目,不提供什麼服務項目屬於企業正常的經營範圍,其他人無權干涉。
第三,旅遊飯店綜合成本較大。客人在飯店用餐,不僅品嘗著可口的菜肴,而且享受著豪華餐廳的濃厚文化氛圍、舒適的空調、柔和的燈光、悅耳的背景音樂、考究的傢具和餐具以及熱情週到的服務。飯店內的餐飲價格之所以高於一般場所,這其中就包含了這些間接的綜合成本。飯店是企業,企業經營是要考慮經營成本的。如果今天客人可以自帶酒水到飯店享用,明天就可以自帶飯菜來飯店享用,後天就可以提個茶壺到飯店大堂一邊品茶,一邊觀看鋼琴表演、爵士樂演奏,這將影劇院響飯店的正常經營。如同人們去電影院看電影,觀眾在影院中觀看自帶的電影拷貝、錄像帶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
第四,飯店要對用餐客人的食品衛生安全負責。如果飯店允許客人自帶酒水,餐後出現問題,責任將很難界定。
消費者:這是對飯店酒水高額利潤的保護
一位消費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飯店裏酒水價格長期偏高是消費者拒絕接受飯店提供的酒水的主要原因。
這位消費者舉例説,一瓶高度五糧液在市場上賣300元左右,有的飯店裏要賣480元左右;市場上一瓶酒鬼酒也就賣250元左右,有的飯店裏卻要賣550元左右;一瓶普普通通的可口可樂、露露、椰汁等飲料在市場上也就兩三元左右,可到了一些飯店裏就要賣18元、20元。
一些消費者認為,通常宴席的毛利在30%、40%左右,甚至更多。只要經營得當,餐飲的利潤還是相當可觀的。如果再在酒水上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規定,就不合乎情理。靠酒水“宰客”是不少飯店經營的一大“特色”,顧客自帶酒水等於斷了經營者的一條生財之路。制定這條規範,其實是對一些飯店酒水高額利潤的一種保護。
律師:與法律規範抵觸的行業規範無效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谷遼海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行業規範如果與強制性法律規範相抵觸的,那麼行業規範就是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谷遼海律師説,飯店“謝絕客人自帶酒水”,這是強制性交易行為,違背了自願和公平的原則,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儘管這是旅遊行業的一個規範,但是旅遊行業規範不能對抗在各行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強制性法律規範。這些強制性法律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谷遼海律師説,這些強制性法律都規定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還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中消協:行業自律對消費者並無法律效力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行業自律對消費者並無法律效力。
他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中的具體規定如果與此規定和我國現行的其它法律法規相衝突,應視為無效。
這位人士説,《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是行業自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規定。這個行業規範只對協會的會員具有約束力,對其它非會員單位飯店不具有約束力,對消費者而言並無法律效力。
中消協有關人士説,中消協支持行業協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對行業進行自律規範。在自律過程中,要注意避免發生“價格聯盟”一類的負面作用。他説,希望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的會員旅遊飯店在經營過程中,能夠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提供優質服務,通過塑造社會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來獲得消費者更多的贊成票。
法律專家:雙方都不違法,但公平誠信才能賺到錢
記者就“飯店謝絕自帶酒水”問題專門採訪了法律專家。
民法專家何山説,飯店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其商業經營的自由,談不上違反法律、侵害消費者權益,但可能把一部分消費者拒之門外,造成生意不如以前紅火。這條規定,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可以不去這些飯店用餐,這也是合法的。
“但是,消費者不來消費,用‘開瓶費’堵住客源,對飯店是沒有任何好處的。現在的飯店業並非火爆到天天高朋滿座,而是經常客不盈門,到時市場自會説明一切。從某種意義上説,這種規定可能會造成對一些飯店高額利潤的保護,但是否是暴利行為,還要靠價格法來界定,規定本身並不是核心問題。”
何山還説,開瓶費能不能收,必須事先告訴消費者,要做到“有言在先”。客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就不能收開瓶費,否則責任在飯店。同時飯店也該想一想:何必為一瓶礦泉水,把一桌飯的利潤都“謝絕”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俊海博士認為,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作為行業協會,有權提出“要約”,這在合同法上不成問題。但這是自主範圍內的行業規章,對所有會員飯店具有約束力,而法律卻並未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進飯店。
劉俊海説:“關鍵問題是,如果飯店一方面禁止自帶酒水,另一方面卻以較高價銷售自己的飲品,那麼我對這項缺乏自醒其身的‘自律行為’感到遺憾。那無非是‘趕人入窮巷,窮巷狗咬人。’有悖于公平、誠信原則,百姓也不願看到。”
“消費者為什麼選擇自帶酒水?因為一些飯店價格太離譜!這種情況下,一般中低收入的消費者就不接受,這是自帶酒水的真正原因。飯店可以進行合理的約束,但首先要尊重消費者的權利。如果價格合理、消費者能接受,自帶酒水現象自動就會減少。”
“要想拿到一個利益,就必須讓出一個利益,這是正常智商的商人應該懂得的。今年,建立社會信用制度是治理整頓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誠信是企業立足立本,要考慮行業發展,可持續的發展。”
“傷害人的心很容易。當客人因酒水問題而不走進你的飯店時,這些老闆恐怕哭都晚了。老百姓可以用鈔票投票,也可以用自己的腳投票。貪圖營營小利,不是大聰明。我們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外來競爭對手越來越多。佔有市場、發揮競爭優勢,研究研究怎麼成為大企業的問題,這才是該做的事情。” (顧靜 齊中熙 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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