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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解讀:離婚不再需要單位證明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42)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孫承斌、李薇薇)自願離婚的雙方,不用再忍受找人開證明的尷尬。根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關證明材料和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辦理離婚的手續。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就意味著離婚當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條例同時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香港、澳門、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責編:薛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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