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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解讀:取消單位證明結婚更輕鬆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24)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鄔煥慶、翟偉)不用帶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介紹信、不用婚檢證明……從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牽手的另一半去登記結婚,只要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一份聲明後,就可以拿到紅色的結婚證、駛上婚姻的幸福“新幹線”。

  即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的是實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結婚今後完全是個人的事,婚姻登記機關今後將簡化結婚登記手續、一切工作以服務為主。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後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而以前一直延續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等其他手續,通通減免。這樣的規定,簡化了手續,避免了許多結婚者“跑”結婚證的繁瑣和精神、肉體上的消耗,使結婚登記真正成為一件輕鬆的喜事。

  有關專家指出,對婚姻登記這一民事行為,由政府的防範式管理,變為婚姻當事人責任自負,體現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國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自由度增大,社會環境更加寬容。

責編:薛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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