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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談婚姻登記條例“變臉”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05)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87號國務院令,《婚姻登記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記條例的“變臉”,折射出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的進步,更讓無數相戀的男女感受到了嚴肅的法規後面蘊涵的濃濃人情。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就《婚姻登記條例》修訂的原因、主要內容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

  與時代接軌 人情味更濃

  原有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佈施行的。這一條例對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新修訂的條例充分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門重視社會事務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條例取消了內地居民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需要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規定,要求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當場予以辦理(原條例規定,離婚在一個月內辦理)同時,修訂條例也是保障婚姻法貫徹實施的需要。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4月通過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等內容,這就要求作為配套的行政法規必須補充上述內容並從程序上加以規範,使婚姻法貫徹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修訂條例也是婚姻登記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需要。《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已有九年,其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

  因此,新修訂的條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更加以人為本,並將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在條例中加以明確。

  從強制到自願 婚檢不作硬性規定

  舊條例規定,在實行婚檢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在婚檢制度實施過程中,由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二是由於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因此,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那樣既流於形式,又增加群眾負擔。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願到醫院檢查身體。

  農村婚姻登記亂收費有“藥”可治

  舊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為了從體制上解決農村婚姻登記長期存在的搭車收費、違法登記等問題,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民政部在農村試行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有效遏制了搭車收費,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了婚姻登記環境。

  根據各地的試點經驗,同時考慮我國農村在交通、地域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情況,《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單位“土政策”必須撤銷

  儘管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當前某些地區、某些部門仍以落實計劃生育政策、保證低生育水平為由,制定了一些與婚姻法規定不一致的有關結婚年齡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結婚年齡,規定男25歲女23歲始得結婚;某些系統和行業也以種種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公民辦理結婚登記。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現象有禁不止,如婚檢亂收費,辦理婚姻登記時需要交納計劃生育押金和戶口遷移保證金等,使得群眾不堪重負,無力結婚。

  這些“土政策”都與新修訂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相違背,必須儘快廢止,否則就談不上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責編:趙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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