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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解讀:婚姻登記要建檔立案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42)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孫承斌、李薇薇)建立婚姻登記檔案並長期保管,這是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一項要求。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婚姻登記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這位負責人説,按照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條例還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責編:薛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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