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解讀:涉外婚姻登記歸口省民政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34)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鄔煥慶、翟偉)從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於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於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涉“外”婚姻的登記機關,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涉“外”婚姻登記的服務,解決分散管理、登記造成的手續煩瑣等難題。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於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於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於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後,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
責編:薛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