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解讀:街道不再辦理婚姻登記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31)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翟偉、鄔煥慶)即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在我國,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農村地區群眾結婚要找鄉政府已是通行半個多世紀的慣常做法。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登記機關分散、不歸口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如由於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沒有直接管理權,對於不符合法定婚齡就登記等一些違法登記難以治理,同時,一些鄉鎮政府常以婚姻登記為關卡,婚姻登記經常成為搭車收費的“肥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改變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必須由鄉鎮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這意味著,今後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唯一機關。
有關專家指出,將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歸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眾、規範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將遏制農村地區借發結婚證搭車收費的現象、減輕農民負擔。
責編:薛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