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解讀: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受保護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37)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翟偉、鄔煥慶)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係,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執行。事實上,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同時,婚姻登記的過程,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重要環節,所以,我國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實際就是從法律層面再次強調: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責編:薛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