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解讀:當事人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18日 19:40)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孫承斌、李薇薇)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自願離婚的雙方,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原有條例中的這個規定。新條例指出,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但這並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責編:薛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