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魯商置業青島有限公司與業主於2010年10月7日簽訂了青島魯商中心-首府的預售合同,按合同約定業主於2010年9月29日付款4008891.00元給魯商置業,同樣按照合同第十一條,魯商置業應該在2012年11月18日前將2號樓2單元2102的房屋交給業主。但魯商置業因為裝修質量和拖延維修,在業主多次催促維修、交房的情況下,才於2013年3月7日將房屋交給業主。鋻於此,按照合同第十二條,業主要求魯商置業支付106天,日萬分一的違約金,共計42493元。魯商置業一再推脫,不予支付,請3.15投訴平臺協助業主主張闔法權益,支付違約金。
另外,魯商置業店大欺客,1、交房時1、2號樓並沒有通過權威機構的質量驗收,所以不能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表;2、交房時,1號樓和2號樓還作為抵押為後續的5、6、7、8號樓銀行貸款,所以魯商也不能提供業主要求的房屋實測面積;3、魯商置業為了保護自己、損害業主利益,更改國家有關法規,變更、補充合同條款,嚴重損害了業主權益。也請3.15投訴平臺為業主主張消費者合法權益。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