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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聯通

投訴內容:
我是2012年11月30日,以658元包年的方式向聯通漯河市公司簽訂了寬帶服務。2013年3月份,向聯通公司提出中止合同兩個月,被公司告知是包年的,不能中止。也不能提前終止合同。聯通公司的格式合同也是這樣約定的。其實消費者的要求很簡單,如果佔用寬帶系統,可以按月收取小額中止費。合同可以往後續期。同時,應該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按實際日期收取費用。這是電信業典型的霸王條款。應該集中整理了。應該倣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按實際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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