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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強調劉健合同真實性毋庸置疑 仲裁庭判決草率

發佈時間:2014年04月12日 09:46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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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青島4月11日體育專電(記者張旭東)廣州恒大11日下午官方宣佈劉健成功註冊,當晚即可登場。青島中能俱樂部11日晚間召開新聞發佈會對“中國足協仲裁委突然下達裁決”,表示“非常震驚和遺憾”,強調與劉健合同真實性毋庸置疑,合同首頁可能被劉健替換。

  青島中能俱樂部表示,俱樂部並未收到足協仲裁結果的正式通知,這則消息是“通過有關媒體得知”。俱樂部10日向足協仲裁委遞交了《補充鑒定申請》,要求對筆跡的書寫時間進行鑒定,仲裁委收下了申請。根據《中國足協仲裁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裁決應當終止,但仲裁委收下申請卻不鑒定直接作出裁決,明顯違背程序。

  青島中能俱樂部新聞發言人黃建説,2013年10月28日俱樂部與劉健簽訂的《中超足球俱樂部運動員工作合同》真實有效,劉健應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履行。

  “雖然司法鑒定認為該合同第一頁劉健簽字與後四頁劉健簽字不是同一人書寫,第一頁為替換頁,對此鑒定報告我們認為在仲裁委接收檢材時,並未安排其他第三方人員或機構採取嚴謹措施當場封存合同,也未告知鑒定機構的選定情況。上述檢材合同直至3月6日才被送交鑒定機構,在長達9天的時間裏甚至到現在,對鑒定機構的選定情況、檢材的保存與管理情況以及樣本的選定情況,我俱樂部對此一無所知,該鑒定意見不應被採納。”黃建説。

  青島中能俱樂部表示,即使按照上述《司法鑒定意見》,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的真實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一、按照《司法鑒定意見》,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後四頁的“劉健”的簽字雙方是一致的。但最後一頁上簽訂時間是“2013年10月28日”,既然雙方簽字無疑,説明雙方確實在2013年10月28日簽訂過《工作合同》的後四頁。

  青島中能俱樂部認為,雙方既然已有2012年1月簽訂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簽訂合同,該合同工作期限應當長于2012年1月工作合同期限。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轉會有關規定,球員合同期限一般3-5年,最短不低於1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應當至少到2014年賽季結束。

  “顯然即使採信該鑒定意見,2014賽季開始時,劉健也不能作為自由球員進行轉會。”黃建説。

  青島中能俱樂部提出,劉健應當提交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從《司法鑒定意見》可以看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後四頁是真實存在的,中能俱樂部已經提交了兩份合同,但鑒定意見認為第一頁被替換,作為合同的另一方應提交該《工作合同》,證明雙方真實的工作期限,否則應當推定中能俱樂部提交的工作合同是真實的。

  此外,青島中能俱樂部表示,從劉健多次對外聲明以及多次要求買斷合同,也可以證明合同的真實存在。在2013賽季結束後,劉健多次提出買斷合同,其中在2014年1月1日還與俱樂部副董事長于濤協商買斷合同事宜。而在庭審過程中,劉健也多次提出補償。“如果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不存在,劉健有必要提出買斷合同和補償嗎?顯然該合同是真實存在的。”黃建説。

  青島中能俱樂部認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第一頁存在替換可能。首先,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劉健存在合同替換的可能。2013年10月25日,劉健將打印好的工作合同以與父母協商為名帶回家,後於2013年10月28日將簽好名的《工作合同》交回俱樂部,中間間隔長達2天半,劉健存在替換的可能。

  青島中能俱樂部認為,從利益最大方面講,劉健可能替換合同。根據2013年10月《工作合同》的約定,2014賽季報酬提高到430萬元,漲幅高達165%;2015年至2017年年薪高達500萬元。劉健替換後,對該合同的認可度完全可進可退,如找不到更好的下家,就認可這份合同享受高薪;如找到下家,就不認可這份合同,盡可能地實現利益最大化。

  黃建表示,無論從合同簽訂過程中、隊員和工作人員的反映以及利益方面分析,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是真實存在的,第一頁的被替換與劉健存在關係。而仲裁庭在未查明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貿然下判,顯然非常草率,對中能、對青島足球以及急切盼望知道真相的廣大球迷非常不公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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