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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應朝司法或準司法方向改革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姜明安 2012年10月11日 07:00

10月9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針對外國媒體提出的勞教制度問題指出,“勞教制度是由中國立法機關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據。勞教制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序也存在問題。”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作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實施後,勞教制度通過收容、關押輕微違法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員,對改革早期的治安治理起過一定的作用。但隨著中國的法治完善,從程序到具體執行措施上規定相對模糊的勞教制度實際上出現了一些問題,也是姜偉提出的需要改革的原因所在。但這個具體的改革方案究竟應如何設計,學術界和實務界目前還存有不同意見,尚未完全形成共識。筆者認為,勞教制度可以從勞教目的與功能、勞教對象、勞教決定程序、勞教方式和勞教救濟途徑五個方面對進行重構,其中最重要的是姜偉所言的“認定程序”,使之司法或準司法化。

關於勞教目的與功能, 國務院最初發佈的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確定為兩項:一是將被勞教者“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二是“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這一制度對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勞教制度的規定中對適用對象的範圍規定存在模糊性,一些擴大勞教對象的範圍,縮減勞教審批基本程序的情況,導致了勞教性質的異化。現在我們對勞教制度進行改革,首先即應進一步明確勞教的基本目的與功能是“矯治”:教育被勞教者,使之認識違法行為的錯誤與危害,從而在今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考慮將“勞教”制度改名為“違法行為矯治”制度)。當然,勞教除了矯治的目的與功能外,仍然應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與功能。

關於勞教對象,國務院最初發佈的關於勞教問題的決定確定為4種人,1982年公安部發佈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擴大為6種人,2002年公安部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又擴大為10種人。這是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治安問題的針對性增加,但對於一些已經過時的、或者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的問題對象尚未進行酌減。現在我們對勞教制度進行改革,對勞教對象的範圍應加以限制和縮減,勞教對象應主要限于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但又不能予以刑罰處罰的人(如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行為雖構成犯罪但行為人不滿16歲,或依法應免於刑事處罰的人)。因此,在現行勞教對象中,應去除初次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去除所謂“無理取鬧、擾亂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人,去除賭博、賣淫、嫖娼的人,去除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去除“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的人。對於這些人,應通過其他制度治理,法律不應賦予勞教制度以治理這些社會問題的功能,儘量避免用一個制度去解決不同性質的問題。

關於勞教決定程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公安機關自設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教的決定。根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任何國家機關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都必須適用司法或準司法的程序:行使調查、指控職能的機關應與行使裁決職能的機關分離;應給予被調查、指控人陳述、申辯的機會;裁決程序應有被調查、指控人和他聘請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應為被調查、指控人和他聘請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提供與調查、指控人進行辯論、質證的機會;決定程序(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公開進行,允許社會公眾旁聽。我們現在對勞教制度進行改革,最重要的是應該改革勞教決定程序,使之司法化或準司法化,這樣也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

關於勞教方式,《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教在專設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執行,實行勞動(每天不超過6小時)與教育(每天不少於3小時)相結合。我們現在改革勞教方式,可考慮“兩條腿走路”:根據被勞教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險程度,決定在社區對其進行矯治或在專門的勞教場所對其進行矯治。作為勞教,當然既要有勞,更要有教,要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感化被勞教人,使其認識錯誤,改變思維和行為方式。至於勞教矯治的時間,一般應以半年或一年為限。個別到期矯治不達標準的,可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決定再延期半年或一年。

關於勞教的救濟途徑,《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被勞教人對勞教主要事實不服的,可由審批機關組織復查,經復查後決定撤銷還是維持勞教決定。我們現在改革勞教制度,不應忽視對勞教救濟途徑的完善。新的法律應在兩個階段為被勞教人提供救濟:一是勞教決定階段,被勞教人對勞教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二是在實施勞教矯治階段,被勞教人對勞教或矯治機構採取的勞教矯治措施、方式,實施的懲戒行為不服,同樣應該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專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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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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