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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了”自己的酒類廣告

    近日,有群眾稱,郎酒集團旗下品牌“老郎酒”的廣告中,出現了未成年兒童。據媒體報道,“老郎酒”的平面宣傳廣告涉嫌違反了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的“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的形象”等相關規定。而有營銷專家也表示,這是一種“病毒式營銷”。“老郎酒”的案例絕非偶然,缺乏公德意識的酒類廣告早就層出不窮。種種酒水灌醉了消費者的同時,也把廣告變得讓人越發看不清。[詳細]

第181期

  •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李漢森

非常識

想喝就喝,與節制飲酒精神不符

     節制有度飲酒,是人所共識的事情。但2006年春節前後,瀏陽河白酒廣告充斥著各地方電視臺。廣告中,五名“超女”一邊划船,一邊歌唱改編的“瀏陽河”,“想唱就唱,想喝就喝,今年拜年,瀏陽河酒”。以“超女”們的“想唱就唱”,從而導出“想喝就喝”。
     很明顯,瀏陽河“超女”廣告存在著誤導性。國家工商局1996年發佈的《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就曾明確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2005年9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通則”對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推薦採用標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的警示。這則廣告,與“警示”相對立。與社會倡導的價值觀相衝突,也背離了社會認可的民風民俗。

給酒戴“官帽”,欺騙消費者

     給各種酒品冠以“特供”、“國宴”等概念,一直是地方酒廠屢試不爽的操作手法。2006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文興酒廠,不僅打出了“行政事業專用酒”的廣告,而且廣告中的酒名就叫“行政事業專用酒”;安徽的一種白酒包裝盒上赫然寫有“國宴專用”;湖南省某些市、區、縣的酒業公司,將自己的酒冠以“公務專用”或“被作為市委、市政府接待特供用灑”。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酒類産品往自己臉上張貼“政府標簽”,多是為了編制和政府非同尋常的關係,顯示“權利”優勢,以非市場的手段排擠、打壓其他競爭者。《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等;還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等條款,這種虛假宣傳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沒公德沒底線,創意庸俗

    用未成年人形象做廣告,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實際上,這種格調不高,不顧及社會影響的廣告並不鮮見。2000年,在惠泉啤酒的一則廣告中,一位女性自信地説: “喜歡喝惠泉啤酒的男人我喜歡”。馬爹利廣告中,在酒吧的三位職業男性,其中兩位男性被對面身著職業裝的漂亮女性所吸引,鏡頭中的職業女性表現出半羞澀半挑逗的表情,中年男性向其舉杯示意,漂亮的職業女性回報以暖昧的眼神。
     馬爹利酒的廣告被評為年度十大性別歧視廣告,而該類廣告普遍以女性作為賣酒的幌子,渲染女性從屬角色等。這類廣告普遍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廣告不得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等條款。並且缺乏創意,對酒類形象的傳播也起到了就壞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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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醉”、“大丈夫喝酒當如是,刀刀入口不醉不歸,人生莫此為快”、“喝小刀成大器”是河北三井酒業主打産品“小刀酒”廣告用語。有消費者認為這些廣告用語低俗、不科學,有意鼓動、引誘、倡導過度飲酒和無節制飲酒,並在當紅演員張國強的演繹下向受眾暗示其個人的成功歸功於喝該酒,譴責該企業誤導消費者的不良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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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管理辦法仍有空子可鑽

    《廣告法》1995年2月1日開始實施,歷時近17年。期間,廣告主、廣告公司、廣告媒體以及涉及廣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變革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酒類廣告管理辦法》沒有將酒類惡俗廣告納入管理辦法,更導致惡俗酒類廣告有空子可鑽。例如《廣告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條款中,“監督管理”本身含義模糊、不明確,且若只是“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級別一定要是“縣級以上”嗎?又如《廣告法》第十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第三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等條款中涉及對廣告媒體的界定,沒有將網絡媒體納入廣告法,很顯然,這是時代的局限所致。

利益驅使,酒類行業自律本就不夠

     據《揚子晚報》報道,在某酒類博覽會上,記者獲悉,我國酒類行業經濟效益快速提升,近五年行業利潤年均增長50%左右,其中白酒産品的利潤年增長率達到60%,據介紹,2010年中國共生産白酒891萬千升,同比增長26.8%。實現銷售額2661億元,同比增長35.2%。
     酒業一直是暴利行業,其受歡迎程度自然與廣告息息相關。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一些廣告主、酒廠往往缺乏行業自律。一是如上文所説的,酒品廣告不顧及社會效益,單純追逐經濟效益。二是酒類廣告不光缺乏應有的道德自律,多數廣告並無好的創意,一則成功的廣告必然引來多個品牌的抄襲效倣,這種舉動不光無益於酒類廣告的自律,對我國的廣告行業也是莫大的打擊。

法律的懲處有點不給力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所列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的違法行為,往往處以廣告費一到五倍的罰款,或者是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很顯然,這種懲處力度對於敢於在廣告上面一擲千金的酒廠來説,並不值得一提。成本或代價與收益或受益不相匹配,違法所得遠遠高於“所失”。加強對酒類廣告業務違法的處罰力度,應該被提上議事議程了。
     加大處罰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酒類行業的監督,在各級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限的情況下。另外開拓非政府組織,廣泛發展社會監督渠道,監督、舉報各種違法、違規的酒類廣告;同時,加強消費者對自身飲酒的監督,才是杜絕廣告亂象的一張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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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電視、雜誌都要進行限制

     去年年底,據韓國國際廣播電臺報道,韓國規定,電影院和地鐵站等場所今後將被限制播放宣傳酒類的廣告。而韓國對於酒類廣告限制的嘗試一直沒有中斷,2005年以前,韓國的商業電視臺被允許從晚間7點到10點播放酒類廣告,但對酒精含量進行了嚴格限定。如果酒的酒精含量超過17%,其廣告會被禁播。但在印刷品上,則沒有類似限制。
     2005年初,13名立法者提議立法,規定,禁止酒類廣告在所有出版的報紙、廣播網和互聯網上傳播,而只允許在雜誌、零售商店、飛機航班和客船上傳播。此外,在期刊雜誌上的酒類廣告數量也將受到限制,每年每種刊物不得超過60次。任何違反者將面臨一年的監獄懲罰或者500萬韓元的罰款。

泰國:酒類廣告全面禁播

     2006年,泰國政府通過一項法令,即日起全面禁播酒類廣告,泰國衛生部長兼國家酒類控制委員會主席披尼表示,這將大幅度減少泰國青年人酗酒的可能性,對全民健康有極大好處。披尼還表示,他將推動國家在所有媒體上全面禁止刊登酒類廣告,徹底杜絕對青少年的誘惑。
     規定中,國內電視和雜誌等媒體,街頭廣告,因特網上都不得出現酒類廣告,只允許國外現場直播裏出現。另外,購買酒類的最低年齡也從18歲升至20歲,並指定酒類銷售點和飲酒區域,寺院和學校周圍絕不能銷售酒類産品。在當時,東南亞最大的歡樂街泰國曼谷“Patpong”入口處,原是知名企業的啤酒廣告,現變成了該公司産礦泉水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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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有害健康,是人盡皆知的道理。酒類廣告屢屢違規,我們的消費者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不要等到喝傷了自己,才“潦倒新停濁酒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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