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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眾稱,郎酒集團旗下品牌“老郎酒”的廣告中,出現了未成年兒童。據媒體報道,“老郎酒”的平面宣傳廣告涉嫌違反了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的“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的形象”等相關規定。而有營銷專家也表示,這是一種“病毒式營銷”。“老郎酒”的案例絕非偶然,缺乏公德意識的酒類廣告早就層出不窮。種種酒水灌醉了消費者的同時,也把廣告變得讓人越發看不清。[詳細]
第181期
節制有度飲酒,是人所共識的事情。但2006年春節前後,瀏陽河白酒廣告充斥著各地方電視臺。廣告中,五名“超女”一邊划船,一邊歌唱改編的“瀏陽河”,“想唱就唱,想喝就喝,今年拜年,瀏陽河酒”。以“超女”們的“想唱就唱”,從而導出“想喝就喝”。
很明顯,瀏陽河“超女”廣告存在著誤導性。國家工商局1996年發佈的《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就曾明確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的內容。2005年9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通則”對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推薦採用標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的警示。這則廣告,與“警示”相對立。與社會倡導的價值觀相衝突,也背離了社會認可的民風民俗。
給各種酒品冠以“特供”、“國宴”等概念,一直是地方酒廠屢試不爽的操作手法。2006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文興酒廠,不僅打出了“行政事業專用酒”的廣告,而且廣告中的酒名就叫“行政事業專用酒”;安徽的一種白酒包裝盒上赫然寫有“國宴專用”;湖南省某些市、區、縣的酒業公司,將自己的酒冠以“公務專用”或“被作為市委、市政府接待特供用灑”。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酒類産品往自己臉上張貼“政府標簽”,多是為了編制和政府非同尋常的關係,顯示“權利”優勢,以非市場的手段排擠、打壓其他競爭者。《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等;還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等條款,這種虛假宣傳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用未成年人形象做廣告,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實際上,這種格調不高,不顧及社會影響的廣告並不鮮見。2000年,在惠泉啤酒的一則廣告中,一位女性自信地説: “喜歡喝惠泉啤酒的男人我喜歡”。馬爹利廣告中,在酒吧的三位職業男性,其中兩位男性被對面身著職業裝的漂亮女性所吸引,鏡頭中的職業女性表現出半羞澀半挑逗的表情,中年男性向其舉杯示意,漂亮的職業女性回報以暖昧的眼神。
馬爹利酒的廣告被評為年度十大性別歧視廣告,而該類廣告普遍以女性作為賣酒的幌子,渲染女性從屬角色等。這類廣告普遍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廣告不得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等條款。並且缺乏創意,對酒類形象的傳播也起到了就壞的示範作用。
《廣告法》1995年2月1日開始實施,歷時近17年。期間,廣告主、廣告公司、廣告媒體以及涉及廣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變革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酒類廣告管理辦法》沒有將酒類惡俗廣告納入管理辦法,更導致惡俗酒類廣告有空子可鑽。例如《廣告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條款中,“監督管理”本身含義模糊、不明確,且若只是“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級別一定要是“縣級以上”嗎?又如《廣告法》第十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第三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等條款中涉及對廣告媒體的界定,沒有將網絡媒體納入廣告法,很顯然,這是時代的局限所致。
據《揚子晚報》報道,在某酒類博覽會上,記者獲悉,我國酒類行業經濟效益快速提升,近五年行業利潤年均增長50%左右,其中白酒産品的利潤年增長率達到60%,據介紹,2010年中國共生産白酒891萬千升,同比增長26.8%。實現銷售額2661億元,同比增長35.2%。
酒業一直是暴利行業,其受歡迎程度自然與廣告息息相關。為了追逐最大化利益,一些廣告主、酒廠往往缺乏行業自律。一是如上文所説的,酒品廣告不顧及社會效益,單純追逐經濟效益。二是酒類廣告不光缺乏應有的道德自律,多數廣告並無好的創意,一則成功的廣告必然引來多個品牌的抄襲效倣,這種舉動不光無益於酒類廣告的自律,對我國的廣告行業也是莫大的打擊。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所列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的違法行為,往往處以廣告費一到五倍的罰款,或者是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很顯然,這種懲處力度對於敢於在廣告上面一擲千金的酒廠來説,並不值得一提。成本或代價與收益或受益不相匹配,違法所得遠遠高於“所失”。加強對酒類廣告業務違法的處罰力度,應該被提上議事議程了。
加大處罰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酒類行業的監督,在各級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限的情況下。另外開拓非政府組織,廣泛發展社會監督渠道,監督、舉報各種違法、違規的酒類廣告;同時,加強消費者對自身飲酒的監督,才是杜絕廣告亂象的一張王牌。
去年年底,據韓國國際廣播電臺報道,韓國規定,電影院和地鐵站等場所今後將被限制播放宣傳酒類的廣告。而韓國對於酒類廣告限制的嘗試一直沒有中斷,2005年以前,韓國的商業電視臺被允許從晚間7點到10點播放酒類廣告,但對酒精含量進行了嚴格限定。如果酒的酒精含量超過17%,其廣告會被禁播。但在印刷品上,則沒有類似限制。
2005年初,13名立法者提議立法,規定,禁止酒類廣告在所有出版的報紙、廣播網和互聯網上傳播,而只允許在雜誌、零售商店、飛機航班和客船上傳播。此外,在期刊雜誌上的酒類廣告數量也將受到限制,每年每種刊物不得超過60次。任何違反者將面臨一年的監獄懲罰或者500萬韓元的罰款。
2006年,泰國政府通過一項法令,即日起全面禁播酒類廣告,泰國衛生部長兼國家酒類控制委員會主席披尼表示,這將大幅度減少泰國青年人酗酒的可能性,對全民健康有極大好處。披尼還表示,他將推動國家在所有媒體上全面禁止刊登酒類廣告,徹底杜絕對青少年的誘惑。
規定中,國內電視和雜誌等媒體,街頭廣告,因特網上都不得出現酒類廣告,只允許國外現場直播裏出現。另外,購買酒類的最低年齡也從18歲升至20歲,並指定酒類銷售點和飲酒區域,寺院和學校周圍絕不能銷售酒類産品。在當時,東南亞最大的歡樂街泰國曼谷“Patpong”入口處,原是知名企業的啤酒廣告,現變成了該公司産礦泉水廣告。
飲酒有害健康,是人盡皆知的道理。酒類廣告屢屢違規,我們的消費者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不要等到喝傷了自己,才“潦倒新停濁酒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