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逐一駁回文強所提13條免死理由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9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廣受社會關注的文強案二審判決後,對於重慶高院判決文強死刑的理由,社會各界很關注。《法治週末》將該院終審裁定中駁回文強上訴的13條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雖然文強二審判決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眾的鞭炮聲以及文強近日公佈的“悔過書”仍將文強留在新聞紙的前端。

  兩個月前的一審公開宣判中,文強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強姦罪,數罪並罰獲死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在一審宣判之後,中國法院網曾刊登了“文強案”主審法官的日記,其中披露了一些當時合議庭審理文強案時的細節。

  “文強該不該判死刑?”

  為這個結果,一審合議庭內部也曾經爭論過。日記表示:“文強受賄的金額同全國同期判處的其他職務犯罪案件來看並非最大,但最終我們還是堅持作出了死刑判決,理由就在於文強的行為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死刑的判決,罰當其罪!”日記寫道。

  5月20日,文強的辯護人宣東在看守所內約見文強時,文強多次重復的話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夠死刑的。”

  宣東接手文強案後,到二審開庭短短十幾天內,整理出了近3萬字的辯護意見,認為無論從歷史判例還是犯罪事實或是法理角度來看,文強所涉受賄罪的情節並非“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並且文強有檢舉揭發、悔罪等情節,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強案終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文強、周曉亞、黃代強、趙利明、陳濤5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死刑”結果在二審法院被法官宣讀時,法庭上的文強“情緒穩定”,“相對平靜”。

  宣東對《法治週末》記者説,“平靜”的原因並非如媒體猜測的那樣,文強已有“維持死刑”的心理準備,“而可能是文強多年來做領導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強一直都覺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文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受賄罪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適當,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上訴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

  1、原判決認定文強收受陳萬清、羅力、趙利明、龔剛模等人部分財物不實;

  2、文強、周曉亞收受下屬黃代強、趙利明、陳濤、謝崗、羅力、汪道壽、李某某等人財物,因對方沒有請托事項,文強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

  3、文強收受曾維才、陳萬清、濮家華、李一鴻財物,以及收受周紅衛部分財物,因對方無具體請托事項或者文強未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

  4、文強沒有交給柏樹公司19.4193萬元人民幣集資房款係結算失誤,屬欠繳性質,不構成受賄;

  5、文強幫助周紅梅承攬華音大廈、加州花園小學門窗工程、興利大廈裝修工程時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也沒有通過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文強沒有為周紅梅承攬市公安局監管總隊工程、金盾護運中心裝修工程、經營同心舟煤焦廠提供幫助,收受周紅梅從事前述經營活動的分紅款,不構成受賄;

  6、文強、周曉亞收受杜光德人民幣20萬元,文強親屬已經退還杜光德,不能計算為受賄數額;

  7、文強對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的大部分事實均不知情,不應當承擔責任;

  8、冉從儉通過陳萬清送給文強人民幣50萬元,因文強不知係冉所送,只能視為陳萬清所送,由於陳萬清對文強沒有請托事項,因而文強不構成受賄;

  9、岳寧為組織演唱會請文強幫忙而送給文強港幣18萬元,不應認定為文強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錢財;

  10、一審認定文強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實不清,金額計算有誤;

  11、文強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2、文強與巫某某發生性關係沒有違背巫某某的意志;認定文強犯強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3、文強受賄犯罪數額不屬特別巨大,情節不屬特別惡劣,後果不屬特別嚴重,且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原判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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