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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豐)昨日,東西湖區原交通局局長李敦書一審因涉嫌受賄被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指控,2004年6月至2009年1月,李敦書擔任東西湖區交通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獲取利益,先後8次收受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賄賂共計25.28萬元,收受筆記本電腦一部,共計26.58萬元。
庭審中,李敦書基本認罪,但對涉案3筆受賄款表示異議。其中最大一筆受賄款額為8萬元,李敦書稱其中有5萬元為借款,且打了借條,並非受賄。公訴人則引用李敦書及行賄人員李某的供詞,證明其明為借款,實乃受賄。
另外,李敦書也否認收受武漢某公司萬某的1.8萬元贓款,稱吃飯期間整個交通局的領導班子均在場,無法單獨收受賄賂。其辯護人也認為,口供中李與萬某所供述的吃飯地點也不一致。公訴人認為,兩人供述僅吃飯地點不同,其餘細節幾乎完全一致。據悉,檢察機關最初正是從這筆1.8萬元的賄款入手,對李敦書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李敦書主動交代了自己其他7筆受賄的事實,並退回了全部贓款以及一部筆記本電腦(本報曾作報道)。
市中院法院審理認為,李敦書歸案後,主動供述了檢察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且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敦書有期徒刑10年。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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