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團委原書記曹剛貪污受賄一審獲刑16年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1日 2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原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書記曹剛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曹剛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與寧夏西部職業經理培訓學院、寧夏西部創業技能培訓學院簽訂青年就業、創業委託培訓協議,由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分7次撥付150萬元用於培訓。期間,曹剛與原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工農青年部部長姚平向這兩家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呂某提出,將一定比例的培訓經費返還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這兩家學院的法定代表人便交給姚平48萬元現金。後來,曹剛分得26萬元、姚平分得22萬元。

  法院審理還查明,2005年至2008年,曹剛在擔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副書記、書記期間,索取、收受財物34.72萬元,其中包括收受現金25.8萬元。

  法院認為,曹剛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姚平貪污公款48萬元,構成貪污罪,屬共同犯罪,曹剛係主犯。曹剛又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收受、索取他人財物34.72萬元,構成受賄罪。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曹剛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6萬元;以曹剛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1萬元,追繳曹剛的違法所得。

  記者了解到,曹剛1972年11月出生於寧夏鹽池縣,大學學歷。曹剛于2005年8月起擔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副書記,2006年底任共青團寧夏回族自治區委書記、黨組書記。(記者 張欽)

責編: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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