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執行局長受賄判無期 主動交代12宗受賄案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3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利用省高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1100多萬,1600多萬財産來源不明

  □案發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法院一審從輕判處

  5月31日,受賄千萬的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在河北保定市中級法院受審。楊賢才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至此,一直被揣測與“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有千絲萬縷關係而處在輿論中心的“楊賢才案”終於揭開神秘面紗。

  中誠廣場案中收受100萬港元又退回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另外有價值人民幣16946352.39元的家庭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據知情人透露,在這1100多萬元的受賄款中,有600萬元港幣來自深圳的一家房地産公司大景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黎智華為答謝楊賢才的幫助,在事成幾年後將鉅款贈給楊賢才。

  在向楊賢才行賄的人中,行賄17萬元的陳卓倫是一大焦點。作為“廣州最大爛尾樓”中誠廣場最初開發商之一的廣州城建總公司的代理律師,因“楊賢才案”于2008年被中紀委帶走協助調查。在此之前,陳卓倫已名聲在外,被譽為“廣東省最牛律師”。另一行賄人———廣東百思威律師事務所主任許俊宏,同樣身份微妙,作為中誠廣場開發商鐘華的港鵬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他先後給楊賢才送了15萬元。

  至於此前公眾最普遍的猜測———楊賢才從中誠廣場4億多元的中間價差中分得一大杯羹,事實上並未能得到證實。知情人稱,中誠廣場在范駿業喪失購買資格之後,由另一收購方代表順利投得。該收購方代表事後將100萬元港幣送給了楊賢才。距案發前還有一段時間的時候,楊賢才因聽聞有人在查中誠廣場弊案,又將這100萬元退回去。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認定這錢屬受賄款。

  “中誠廣場在楊賢才案中,只能算是‘輕輕一筆’。”知情人説。

  12宗賄賂案,均未事先“講數要錢”

  事實上,楊賢才案涉及的12宗受賄事實,均由楊賢才自己主動供認,並最終成為起訴和判決的事實。

  業內人士認為,楊賢才能獲得“輕判”即被判無期徒刑,跟其主動供認受賄事實有很大關係,像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1196萬元就被判了死緩,商務部條法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受賄845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死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楊賢才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未能查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而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判處。

  積極退贓是楊賢才獲得輕判的另一原因。案發後,楊賢才將11830438.2元的受賄款和16946352.39元的不明財産全部退贓。其中部分寄放在楊賢才朋友家中的款項,由檢察院出示楊賢才親筆字條和錄像後,全部取回。

  知情人回憶稱,楊賢才案庭審過程中氣氛“很好”,甚至可以用“溫和”來形容。楊賢才犯罪基本發生在其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期間,其實施的“異地執行”的新措施,幫助部分當事人成功實現債權,債權人事後又反過來主動送錢表示感謝,楊賢才對於犯罪事實基本認可,所以沒有出現“劍拔弩張”的局面。

  據知情人稱,在楊賢才交待的這12宗賄賂案中,楊賢才均無事先和別人“講數要錢”,不構成索賄事實,檢察院也未對楊賢才“索賄”進行指控。還有些當事人,送錢是在辦完事的數年之後。 (記者/戎明昌實習生/趙琦玉)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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