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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是對2001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合理內容,保持了內容上的延續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17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據介紹,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由於沒有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實踐中出現了立案、批捕、起訴尺度掌握不一的情況,影響了有關案件的辦理。
“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兩位負責人説,立案追訴標準(二)突出強調了“立案追訴”訴訟活動的法定職責,更加明確了立案追訴標準是公安司法機關共同的執法依據。立案追訴標準(二)印發施行後,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同時廢止。記者趙陽
完善為親友非法牟利等15種標準
“在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立案追訴標準(二)對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在解讀將要出臺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時説。
兩位負責人説,有6種案件———第13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4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15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第16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第17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案、第85條挪用資金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2001年追訴標準規定的情形予以細化;
有9種案件———第8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第39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第58條抗稅案、第74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75條虛假廣告案、第76條串通投標案、第81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83條逃避商檢案、第86條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應予追訴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調整。記者趙陽
30人三層級傳銷對組織者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説,2001年追訴標準出臺以來,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後新增了11個經濟犯罪的罪名。其中,5個新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已經在2008年補充規定和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予以沿用。另外6種新的經濟犯罪罪名,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
兩位負責人説,具體包括: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案、第9條虛假破産案、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其中,有4個罪名是借鑒同類型或者相關聯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條虛假破産案參照了第7條妨害清算案的標準,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參照了第42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的標準,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參照了第35條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的標準,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參照了第40條背信運用受託財産案的標準。
兩位負責人説,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罪名。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立案追訴標準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並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記者趙陽
16種立案標準調整含合同詐騙逃匯等
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立案追訴標準(二)中綜合各種因素,對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調整修改。其中,調整了1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
據介紹,在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罪名之間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50條貸款詐騙案、第51條票據詐騙案、第52條金融憑證詐騙案、第55條有價證券詐騙案、第77條合同詐騙案)中的數額標準;
降低了3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21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42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第45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中的數額標準;
完善了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20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22條持有、使用假幣案、第23條變造貨幣案、第46條逃匯案、第65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66條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第67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68條非法出售發票案)中的數額標準。記者趙陽
修改虛報註冊資本等11種標準
“立案追訴標準(二)對1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修改了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
據介紹,修改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於相關刑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情況發生變化,對第3條虛報註冊資本案、第4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7條妨害清算案、第43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第44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第57條逃稅案6種案件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同時作了修改;二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第5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26條高利轉貸案、第34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37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第38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5種案件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包括兜底條款)作了補充,同時對數額標準作了調整。記者趙陽
立案追訴標準(二)遵循4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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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最高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範文件,是將刑法規定中有關罪名的罪與非罪界限的具體化,必須符合刑法規定。
◆協調性。是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相協調。
◆科學性。認真聽取了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見,還注意吸收相關行政、司法、立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力爭做到符合實際、科學準確。
◆適用性。對每一罪案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盡可能細化、量化。對於部分條文中的關鍵詞語作了必要解釋,以便實際掌握和執行。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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