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出臺規定 確定資助恐怖活動立案標準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8日 04: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於今天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新增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明確規定為恐怖活動提供經費、物資等行為將被立案追訴等;此外,調整修改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新增標準

  詳解“資助”恐怖活動方式

  【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解讀】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於行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立案追訴標準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社保基金挪用30萬應追訴

  【規定】虛假破産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違法運用資金案。其中“違法運用資金案”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等3情形應被追訴。

  【解讀】以上4個罪名是借鑒同類型或者相關聯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而研究制定的,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參照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的標準。

  量化傳銷活動數量及層級

  【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並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並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

  -修改標準

  借突發事件虛假宣傳可追訴

  【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五)造成人身傷殘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修改】原規定未將第三款納入立案追訴標準。

  立案後補繳稅款仍可究刑責

  【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修改】原規定稱為偷稅案,未規定納稅人偷稅後補繳是否能追刑責。(記者于傑)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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